鍾易詩觀點:科技執法,許我們一個更安全的未來

2018-02-20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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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警員自願退休人數增加,導致警力不足與缺額過多;根據詮敘部的報告,截至2017年10月底止,全國警察機關缺額約5300人,如何整併與減化警方工作、減輕基層員警不必要的負擔,是近期警政署重點施政方向之一。交通執法對警力的消耗極大,科技執法可有效減輕警方負擔。英國政府在2015年12月發表了道路安全政策 (Road Safety Statement),讓警方在不侵犯守法民眾前提下使用現代執法科技是其六大優先進行的道路安全政策之一。科技執法的目的除了在協助警方偵測危險的用路行為外,亦可讓有限的警力關注在其他公共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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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在國內並不是新的概念,例如超速照相(speed camera)就是一直存在的科技執法工具,近期的例子包括雪山隧道以掃描雷射、無線電波等高科技取締違規變換車道、超速、龜速車及惡意逼車;或是高速公路以高解析度監控錄影系統,取締插隊、任意變換車道、跨越雙白實線等違規。值得一提的是,為有效取締超速行為,荷蘭在1997年開始試行區間平均速度執法(average speed enforcement),其原理是在一個路段裝設多部照相機,透過自動車牌辨識科技記錄該路段的車子;若車輛在離開此路段之平均速度高於此路段速限,即可判斷該用路人超速。區間平均速度執法目前在歐洲、澳洲、美國以及中國大陸皆有許多實施案例,研究調查亦顯示大部分的用路人認為區間平均速度執法比單點超速照相更為公平。由此可見科技執法不只可以降低用路人僥倖的心理,只要應用得宜,亦可增加交通執法的效率、安全與公平。

雖然科技執法的安全效益明顯,然國內部分媒體往往從「國庫進帳」的角度來報導科技執法。這樣的報導是否會讓科技執法的民眾觀感不佳雖有待商榷,然同樣的問題亦出現在英國,其眾議院(House of Commons)交通委員會即在檢討,以科技執法所獲得罰款收入的使用如何更加透明,甚至能達到專款專用(即罰款全數用於改善交通安全)。目前國內依照「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第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國內若要更全面地實施科技執法,必須破除民眾對於執法在增加國庫收入的疑慮,讓科技執法收入的使用更加透明化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在動機明確之下,我們應該針對哪些違規行為進行科技執法?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針對重大違規行為,也就是該行為容易造成其他用路人傷亡之違規,這也是其他先進國家的處理方式。例如英國強調超速、酒駕、未使用安全帶以及開(騎)車使用手機(其稱為Fatal 4)行為的降低,國內亦有定義惡性交通違規,除了酒駕、超速、未使用安全帶(帽)外,尚包括闖紅燈、逆向行駛、違反停讓標誌及標線規定等行為(可惜此定義未包含手機使用規範)。針對前述違規行為進行科技執法,可望降低交通事故傷亡,透過數據的整合(科技執法不只是取締),亦可找出危險駕駛的慣犯以及分辨出故意與不小心違規的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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