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節前夕,網路上又提及「台灣地位未定論」(或稱台灣主權未定論),中研院某前研究員竟稱:「中共在1895年把台灣割讓給日本」,在民進黨政府刻意扭曲歷史,去中華民族化之際,此種言論原不足為奇,但歷史貴在求真求實,面對偏離的史實,實有澄清之必要。
一、引發台灣地位爭論的《舊金山和約》
為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的政治地位、以及釐清戰爭責任所衍生的國際法律問題。1951年9月,49個國家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聲明「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放棄台澎,但未提及其歸屬問題 ,因此引發後續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爭辯。
由於中國代表權問題僵持不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均未被邀請參加,在美國舊金山簽訂多邊和約,9月9日,簽約後1天,總統蔣介石在日記中說:「因舊金山對日和約訂立,我國不得參加,認為我國第一之恥辱,且為世界人類種此禍根,實為正義和公理悲也,故禁絕朝食。」〔1〕
二、界定台灣地位及主權的《中日和約》
為彌補台灣無法簽署《舊金山和約》,在美國強力的居間協調下,中華民國(台灣)和日本訂定《中日和約》,過程一波三折;先是日本政府在國會討論時,因當時承認中國兩個敵對政府國家的數目相等,很難決定那一個政府是中國的合法政府,而與之締結和約〔2〕。
其次是和約之名稱,日本政府顧慮日本輿論之反對及在政治經濟上不願開罪英國〔3〕,欲以「友好條約」名義替代和約〔4〕,蓋友好表示平等互利,和約則隱含戰勝國與戰敗國義務責任,惟中華民國以條約之名實均須為和約,作為簽約之先決條件,最後日方接受中方條件,以《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5〕 (簡稱《中日和約》)定名。
在會談過程中,中方為打破僵局,建議只要日方承認賠償義務,並願將「勞務補償」(利用日本人民在生產、打撈沈船及在其他工作方面對中華民國所作之服務,作為協助補償中華民國修復其所受損害之費用)給予中方,中方願自動放棄「勞務補償」要求〔6〕,日方後擬翻案,不接受先承認應該賠償之款等方案,幾使會議呈現停頓與決裂之局面,總統蔣公於日記中,斥責當年日本首相「吉田等人本為一小政客,何能望其識大體也。」〔7〕
歷經69天(41年2月19日至41年4月28日),3次正式會議、18次非正式會議、10次談話會討論,最後於1952年4月28日下午3時,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小時,《中日和約》在台北賓館簽訂。〔8〕
《中日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衍生物,以《舊金山和約》為藍本,和約本文14條,其中第2條為「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羣島以及南沙羣島及西沙羣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第4條為「茲承認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束而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