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總統一開口,檢方立刻神速辦案從重量刑?

2021-10-3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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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雄檢偵查該走私案起訴9人,其中5位被告都是現成的「順○886號漁船上船長、輪機長或外籍船員」,新聞稿自稱「持續不懈深入調查」,主要是承辦案件後三天內逮捕走私主謀「張、郭」兩位被告,以及再查獲「林、鄭兩位養殖場業者」之外,並沒有其他犯罪者,不知道還以為一路追查到上游犯罪組織及破獲鉅大的不法集團?其所自稱「被告一網打盡」,說穿了就是幾個主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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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動物)走私主要的目的:販售牟利

關於活體走私(註:活體為實務上用語),常見為犬、貓、鳥類、烏龜或保育類動物等,有些則為海鮮(例如:等邊花蛤,請參考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90 號刑事判決),所涉及違反法規為懲治走私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或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等競合犯罪,而此類型之犯罪,主要仍在於「販售(走私動物)牟利」,走私過程中以各種夾帶方式(本案即藏放在漁船之密艙,並以木板、螺絲鎖死入口),多半會造成活體動物生理傷害(悶熱、熱衰竭)或大量死亡,但其走私目的主要仍在於牟利及規避「進出口之關務、稅務」這個區塊。

以本案之走私貓案觀察,雄檢起訴書載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 1 項等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該案未遂犯比照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案雄檢講得異常好聽:「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而危害動物安全,且對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有重大影響」,看起來言之有理且正氣凜然、冠冕堂皇,但法院就實務個案量刑上,真是如此?請看看實務上類似的個案及「量刑」罪責,就可以知悉雄檢所稱理由頗為奇特。 

首先,《走私未檢疫品種貓》數量達 154 隻。這確實是一個龐大的數量,但是否正確?或只能確定遭農委會人道處理安樂死的貓隻數量為154隻,至於過程中到底數量是多少隻貓,請想想走私過程中,例如順○886號船艙密封環境,若有幼貓又能活多久?筆者點到為止。該批走私貓之市價為何?此部分涉及品種、血統及市場需求,初步可判定為市售(高價),若無血統證明書、關務稅務文件等證明來源,或只能推估其價額,但至少可計算「逃漏之完稅價格為196 萬2363元」。

以上觀點理解之後,再請觀察省思雄檢的三大理由,筆者突然覺得雄檢真是慈悲,說是仁民愛物也不為過,細查其用詞「恐造成國內防疫破口」、「危害動物安全」、「寵物交易市場、課稅公平性重大影響」,奇怪的是「漏了154隻貓的寶貴生命?」搞了半天,走私貓隻的未遂案固然要處理,但是「人道安樂死處死154隻貓的呢?」那是農委會的防疫決定及行政處分,更是國內現行法制的問題。此點從虐貓案、保育類或寵物類動物(活體)走私,都可以觀察出目前法制上對動物保護的不足及修法必要,懇請觀察各民間人士或團體間的對本案呼籲修法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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