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巴黎查理事件的遠因,筆者有一個思考脈絡,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國家的新殖民主義現象可能也是引發法國穆斯林激烈抗爭的解釋因素之一。
西方國家對伊斯蘭國家的新殖民主義現象,簡單來說,首先是西方跨國企業投資中東國家的貿易交換條件不平等,其次是西方跨國企業價值與傳統伊斯蘭宗教教義產生衝突,而跨國企業因為語言、文化與價值上偏好對穆斯林勞工有著程度不一的歧視,再者,穆斯林勞工因跨國企業偏好選擇與自身社會背景相同的勞工而導致在國內失業,成為國際社會的流動移工,龐大的流動移工對西方國家的文化隔閡與西方國家人民對這些移工的拒斥,形成西方國家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解釋伊斯蘭國家與西方國家衝突現象,學術界有其解釋名詞:「文化公民權」。
它廣泛指稱以美國為代表強調政教分離的西方國家,與伊斯蘭教國家之間衝突的一種解釋因素,從微觀政治學分析即是西方國家穆斯林公民或跨國流動移工的宗教信仰與其國家的天主教或基督教信仰產生本質上的衝突,這種衝突的理想解決方式之一有賴於西方國家落實文化公民權。文化公民權主要含意為少數族群尋求本土性社會活動空間,以及維持、發展其文化遺產與認同的權利;它也是指在多數優勢團體決策、移民的多元文化主義與少數族群民族主義三者之間恢復良性協調關係的做法。
文化公民權的訴求來自西方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連結網絡中,其主體穆斯林「公民」或「移工」倚賴著西方國家與社會雙重結構對其不平等對待過程而被定位與型塑生成。公民或移工的態度在西方國家及不斷變動的社會領域裡自我生成文化公民權意識,這種意識的訴求是公民與移民基於這種不平等結構而產出的,也是公民意識的一種表現形式。
學者勤立克(Kymlicka)提供另一種觀點來思考文化公民權。在1990年代之前對公民權的討論,很少將公民權與族群、種族之類的觀念做連結,勤立克將多元文化團體,特別是種族與族群的需求,在公民權層面提出,希望在民主政體下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問題(Kymlicka,2000)。
在民主政體中,文化公民權不只試圖解決「社會宰制的排斥與邊緣化,也希望尋求公民解放的定義與方向」,文化公民權帶來的文化授能(cultural empowerment)可使公民參與更加有效率也能夠融入國家多元文化範疇中。
學者Rosaldo注意到文化權與公民權關係的一個面向:文化公民權成為劣勢團體對主流社會訴求文化認同與差異的權利,文化公民權的落實得以保有更完整公民權的可能;學者Ong也指出,另一個面向不應被忽略:公民的文化實踐與信仰的一環,在公民與國家及其霸權形式的關係不斷的協商中產生文化公民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