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思想與言論的神聖偉大性格,表現自由成為人權中最為特殊的一種權利,其特殊之處就在於該項權利係所有人權中唯一得以「盡量用盡」的權利。例如為了防疫,人身自由得以暫時被限制,財產可以為了公益而被強制徵用,工廠被迫停工,教堂、學校、表演處所與各類店家全部關門,不論是繞境祈福、街頭抗議或是球場對抗的群眾聚集,全部不得舉行,幾乎所有可以想到的人權都可以被限制。但唯有思想與言論自由例外,絕不能為了防疫,政府竟能有權要求人民少說話,或甚至乾脆要求人民閉嘴不說話。
二、政府充當言論警察孕育專制極權
沈默,是人民無法被剝奪的權利,卻是政府絕對不能擁有的權力:政府無權要求人民沈默,政府也無權讓自己保持沈默。沈默是金,嘮叨多言總不免犯錯。假話、謊話、夢話、鬼話、氣話,壞話,一不小心就可能說錯話,所以聖人歸納經驗告訴我們說話如潑水,務必要謹言慎行,要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能縱容自己亂說話,但卻要包容別人說錯話。歷來聖賢除了提出自我修煉的道德倫理誡命之外,從不曾想像讓政府來管好人民的嘴巴。人作為理性的主體,自當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國家至多是建構好一套良善的司法救濟體系,讓受到他人違法言論侵害權益的人,得以透過法院捍衛自己的尊嚴並落實人權保障。
讓政府充當言論警察,負責「打假」,即使是以「識假」、「破假」為重,「抑假」、「懲假」為輔,仍是讓政府來管理人民的嘴巴與腦袋。這種作法的立即效應就是消滅異端、淨化人心、促進集體認同與團結,進而鞏固政權。但其所帶來的災難,就是孕育專制極權,讓異議噤聲,讓文明停滯不前。
參、政府不能打假
假訊息或假新聞惡名昭彰,其惡害在今日幾乎已成世人共識;若不打假,政府豈不失職?事實上,「假」新聞或「錯誤」訊息根本不應成為關注的焦點,真正應該防治的僅是「邪惡言論」與「毒訊息」而已。
一、僅邪惡言論和毒訊息才該防治
所謂邪惡言論,係指具邪惡本質的低價值言論,其散布完全無助於促進人際溝通與思想交流,更不可能有助於文明演進。這類言論涉及個人層次的部分已由侮辱、誹謗與侵害隱私等法制所限制;涉及集體層次的如鼓吹歧視、仇恨、恐怖主義與戰爭等言論,亦為歐盟國家所禁止。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個人人格權、隱私與兒少保護等事項,法制尚稱完備;但對於涉及集體層次的邪惡言論,規範上迄今未有著墨。
至於毒訊息(infox),則是指以侵害自然人、法人或政黨之權利或利益為目的,大量散布蓄意詐騙或扭曲可被客觀證實的訊息。這種訊息的毒害性在於惡意、侵權性、大量散布與違背可被科學證實的客觀真實。除了侵害特定主體的權益外,此類毒訊息往往因其大量散布而可能威脅民主體制的正常運作。典型的案例如宣稱美國總統候選人拜登的兒子與中國企業過從甚密的機密調查報告,或是我國過去選舉期間曾出現的偽造錄音帶或非常光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