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2006年12月13日晚上,比利時法語公共廣播電視台(RTBF)午後8點整點新聞的頭條標題是:「再見了比利時」。該電視台當家主播以極為嚴肅的表情與語氣陳述:比利時荷語區(佛朗德地區)已單方面宣布脫離比利時而獨立;電視螢幕同時呈現在荷語區首府Anvers當地,民眾群聚歡欣鼓舞的情狀,以及公共運輸車輛停在由軍人駐守的邊界上。與此同時,畫面又出現一位站在布魯塞爾皇宮前的連線記者,報導皇宮遭激憤群眾包圍的景象,另有海外連線記者報導國王Albert二世已抵達昔日殖民地剛果共和國首都的消息。這則頭條新聞一經播出後,電視台的總機隨即因來電過多而癱瘓。一直要等到半小時後,電視螢幕下端才出現一行字幕:「這是虛構的」。
在現實上,比利時確實沒有真的分裂成兩個國家。但在這則頭條播出之後,比利時社會卻裂解為二:有一半的人認為這只是個玩笑,幽默一下有何不可?但有另一半的人則認為此事十分嚴重,媒體怎能製造假新聞欺騙大眾?從幽默到欺騙,從戲謔嘲諷到歧視與敵視,從無法證實到以偏概全,從無心疏失到蓄意造假,在資訊的大海中,資訊的種類與性質可謂無窮無盡;在言論的市場上,千奇百怪的言論宛如恆河沙數。特別是在今日這樣一個網路數位傳播時代,人民很難不在資訊大海中漂流浮沈而不知所終,政府難道不應出面打假,以拯救迷航的萬民於倒懸?
貳、政府不應打假
談到言論與訊息的國家管制,必須回到西方人權與自由的起點。1776年美國維吉尼亞權利法案第12條謂:「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絕不能加以限制;只有專制政體才會限制這種自由」。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的人權宣言第10條宣示:「只要其表現不破壞法律所建構的公共秩序,任何人皆無須為其意見,甚至是宗教信念而擔憂。」同宣言第11條則謂:「思想與意見的溝通自由是人類最為珍貴的權利之一,除了必須承擔法律所界定濫用此項自由之責任外,每個公民皆能自由地言說、撰述與出版」。在美法兩國的人權思想中,思想、言論與出版自由是人權中最為特殊且重要的部分,其核心精神就是政府不得限制此項自由,但濫用者應負擔責任。
一、表現自由是唯一應「盡量用盡」的人權
政府之所以不得限制此項自由的理由,實因該項自由本質上就有質疑、批判、挑釁與顛覆的性格,自然也就有出現反政府言論的可能性。一旦政府可以限制言論,又怎麼可能放過反政府言論?若是反政府言論得以被禁絕,革命即不可能發生。站在革命份子的立場,批判社會主流價值、挑戰既存秩序與權威,乃至顛覆政府的革命性思想或言論是促使人類文明進化的動力,其既神聖又偉大,豈容政府得以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