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烏山頭水庫八田與一銅像於去年4月15日遭中華統一促進黨成員李承龍與女子邱晉芛以線鋸「斷頭」。台南地方法院一審依毀損罪判處李5個月、邱4個月,均可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李承龍與邱晉芛於去年4月14日入住烏山頭水庫風景區「湖境渡假會館」後,先勘查八田與一銅像材質,隨後到六甲區「新協發五金行」以465元購買一支鋸弓及9片鋸片。隔日凌晨2時許,李持線鋸將八田與一銅像頭部鋸下,邱則在旁把風、拍照、幫忙割鋸銅像。兩人拿起鋸下的頭部拍照,並將銅像放回原處後離去。至今八田與一銅像頭部仍下落不明,但兩人矢口否認帶走銅像頭部。
法官認為,八田與一銅像是嘉南農田水利會為紀念八田與一而設置,不只是單純藝術品,更具有紀念性意義。判決書寫道,李承龍和邱晉芛均為成年人並具社會經驗,卻不以理性和平方式表達想法,因不滿台南市政府推崇八田與一之言論,將銅像鋸斷,無視嘉南農田水利會珍重該銅像之心意,也未向嘉南農田水利會達成和解,使其管理權受損害。
台南地院判決,李承龍因共同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5個月,邱晉芛也因同罪名處有期徒刑4個月,均可以每日1000元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