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大跟蹤騷擾樣態有漏洞、舉證也困難
未來盯哨、要求約會、網路騷擾等行為,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都將列入規範,跟蹤騷擾行為即是犯罪,違法者最高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法除了更明確的定義跟蹤及騷擾行為犯罪化並明訂罰則之外,完善保護被害人安全也成了這次法案的重點之一。法案中也明定,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時,即應展開調查、紀錄等,並確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相關服務協助,若經調查後確實有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若情節重大,法院可對被告施已預防性羈押,避免被害人持續受到騷擾及恐懼。
歷時多年的研擬跟修訂,《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確有了更明確的方向,針對跟蹤及騷擾行為有了更具體的定義及罰則,甚至對後續被害人的保護也有所擬定。然而,8大跟蹤騷擾樣態,一方面的確讓警察機關有更明確的執行依據,也能更即時提供保護,但有謂8大樣態是否反而侷限了跟蹤及騷擾的範圍,而有漏洞;也有人認為該8大樣態過於抽象與不確定,恐淪入「動則咎」窘境,且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前提,也讓各界擔憂限縮於性與性別,是否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
另跟蹤及騷擾的定義及判定,也是一直以來執法上的難題,實務上被害人難以舉證,也造成執法機關判斷上的困難。因此,細節性與技術性之執行規範必須通盤再反思,例如《跟蹤騷擾防制法》著重於被害人主觀感受,未來基層員警或司法機關案量必增,宜加入與性別相關之ADR調解機制的前置程序。
跟蹤騷擾侵犯的客體是個人的精神和心理的健康與安寧,且該行為具有持續不斷反覆的外觀。從法制面加強對於跟蹤及騷擾案件的規範,希望能讓被跟騷者獲得更多的保護,《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法治方向,但在觀念上及落實上仍有一段路要走,往後仍需持續針對實務上的狀況加以修訂,法律制定絕對無法一次到位,逐步研擬出更好的法律規範是目前最需前進的方向,除了法治的帶動及檢察官及警察得以公權力介入外,最重要的仍須回歸最基礎的「性平教育」,從根本正確的了解性平觀念才是整體社會發展最穩定的基礎,不再讓憾事發生。
*作者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律教育工作兼行政及司法調解與市級性別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