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台化遭罰12.4億 環保署今撤銷彰縣府處分

2018-03-0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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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公司彰化廠遭彰化縣政府裁罰12.4億元,隨後台化提起訴願。環保署訴願會8日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資料照,取自工業技術研究院)

台化公司彰化廠遭彰化縣政府裁罰12.4億元,隨後台化提起訴願。環保署訴願會8日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資料照,取自工業技術研究院)

台化公司彰化廠因M22汽電共生鍋爐所用的生煤不符標準,遭彰化縣政府裁罰12.4億元。隨後台化提起訴願,並依法聲請停止執行。環保署訴願會8日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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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環保局2016年時表示,台化彰化廠從2002年3月開始操作M22汽電共生機組,當時M22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載明所使用的生煤成份,但從台化申報的購買紀錄及抽檢發現,其使用的生煤在總水分、固有水分、灰分、揮發分、固定碳、含硫分等不符說明書內容。因此環保局於2016年12月7日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裁罰30萬元。

不過後來環保局考量,台化燃燒品質不符標準的生煤,不當得利龐大,估算從2008年1月到2016年9月,台化售電不當獲利13億多,遠超出《環評法》的法規裁處上限150萬元。因此環保局在去年撤銷該處分,改依《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及《行政罰法》,另裁處12億4400萬元,創下違反《環評法》最高行政罰鍰。另M16、M17鍋爐則未發現違反環評承諾內容,因此未開罰。

台化則強調,M22發電量、排放濃度(量)及用煤等均優於法令,未違反環評,認為彰化縣府援用法令錯誤,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並要求依法聲請停止執行。

環保署訴願會:彰化縣府未盡舉證責任

環保署訴願會8日排審此訴願案,訴願審議委員會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彰化縣政府的行政處分,並另為適當的處理。環保署訴願會認為,彰縣府並未實地稽查檢測確認台化有無燃燒不符環說書成分要求的生煤,亦未查明台化公司燃燒生煤經由防制設備與技術處理後,是否有未符合環評承諾的加嚴標準、其製程實際操作排放對環境有無不良影響、又無實證資料認定有增加環境負擔致違反環說書內容情形,僅以台化申報生煤樣品成分分析證明,就認定其所使用的生煤成分不符環說書之成分要求,即據以裁處不法利得,顯未盡舉證責任,亦不符合環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

環保署訴願會還指出,就算可以台化所購買生煤成分證明,作為不符環說書內容之處分依據,也應以台化每批次購買生煤不符環說書內容的時間點,認定3年的裁處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且彰化縣政府是否已扣除台化營運成本、淨利、停機歲修以及曾經購買符合環說書內容之生煤金額,亦有待釐清。

彰化縣政府也已同意台化在環保署訴願決定前暫緩其繳納罰鍰,因此同時駁回台化請求停止執行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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