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為「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這一自然段相應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為:「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為:「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這一款相應修改為:「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産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