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蹤他也找不到人」跨區安置、貧窮、無住所造成追蹤困難 監委盼建立全方面社區支持網
王幼玲報告,據統計,2016年至2020年3月間受監護處分者有863人,其中所犯罪名以「竊盜」297件為最多、佔3成,暴力犯罪僅181件;病名以思覺失調最多、5–7成,但無法忽視的是也有1成的智能障礙者──王幼玲強調,監護處分兼具醫療保護、預防對當事人對社會危害為意旨,實行時也應考量被告嚴重性、危險性、未來行為期待性(是否再犯)、評估醫療效果,因此現行狀況就令人質疑:「對於智能不足或竊盜犯罪,有必要監護處分嗎?」
也並非每個受到監護處分者都有醫院要收,王幼玲說,有些醫院會拒收非精神醫療指標者(例如反社會人格)、或要求當事人不能有生理疾病,造成一些監護處分個案安置不易,有時就會採「跨區安置」作法,例如家住台北的送到花蓮、雲林,就會導致監護處分結束後追蹤治療困難。
雖然監護處分的病人與一般精神病人理應都是「病人」,王幼玲訪視也看到,現在監護處分者的狀況缺乏社區復建與適應機制,甚至有些醫院限制監護處分病人不可以外出、治療模式大大受限,更不利回歸社會:「一個人在這麼多限制的病房住到期滿、隔天就要回到社區自立生活,那是不可能的。」然而,這也未必是醫院的問題,跟健保給付、法務部提供的安置費大大有關,王幼玲盼法務部應確保身心障礙受處分人獲得平等的健康服務。
就實際與26位受監護處分收容人訪談結果,王幼玲也發現,大部份受處分人家庭支持很薄弱,不是離婚就是獨自一人、沒有家人可以依靠,經濟能力也很差、可能因為原本有精神疾病不容易找到工作,甚至有些病識感很低,問他「你覺得自己需要來這裡嗎」,對方會猶豫一下,才說覺得不用。
以上因素會造成這些人期滿離開以後也無法回歸社會、出院後回診追蹤狀況也差,因此,王幼玲提醒政府應當連結各地方衛生、警政、社政、教育、勞動等機關,建立全人關照的社區支持網絡:「他們出監最需要居所還有經濟支持,如果沒有,他可能就會到處遊蕩,到時候要追蹤他也找不到人。」此外,《保安處分執行法》也規定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一個月要去看當事人一次,但很多都流於形式,有的3個月才看一次、有的寫表單、有的委託別人做,這部份檢察官應該親自徹底執行。
最後,王幼玲也提醒,監護處分最重要的目的是「回歸社會」、而不是單純把人跟社會隔絕關起來,雖然每當發生重大治安事件政府都提說要延長監護處分時間,該思考的是,當一個個案已無法醫療、很難再有成效,該如何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