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當事人去法院打官司要燒香拜拜,做精神鑑定其實也是,我們辦案子,鑑定結論幾乎都是要定生死的……我們最可怕一刻是接到法院電話說精神鑑定出爐、請我們去閱卷,我們在法院看報告手都會發抖啊!因為那結果,就代表你的當事人會是『生』,還是『死』……」
近年每當重大刑案發生、媒體報導嫌犯疑有精神疾病,輿論總會大力撻伐精神疾病成「免死金牌」、怒轟嫌犯「裝病」,然而實情真是如此嗎?28日夜間廢死星期四講座上,長期辯護死刑案件之律師翁國彥、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緩緩道出精神鑑定於法庭現場的真實面貌。
翁國彥遇過一名長年服用安眠藥過量中毒的強盜被告被法官質疑「為什麼要把自己變成這樣子」,法官錢建榮也曾遇過一名醫師報告寫無精神疾病、到法庭上才說報告「送錯了」,即便精神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有狀況,林慈偉說,事實上2009年以來定讞的7個死刑犯全都有被精神科醫師指出程度或高或低、或多或少的狀況、就連鄭捷都有,7個人卻都被判了死刑,根本就沒有所謂「免死金牌」的存在──這塊被社會大眾誤解的「金牌」事實上是滿滿落漆,而精神鑑定過程的各種光怪陸離,或許也反映了司法「生死看運氣」的危機。
「一個人怎麼能有3種結論?這樣的精神鑑定還是科學嗎?」4次鑑定結論各自不同 「正常」、「精神耗弱」分不清?
《刑法》第19條明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至於該如何證明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就靠精神鑑定,然而翁國彥說,最困難的核心問題就是:醫師該如何回溯案發當下的當事人狀態?
以2018年甫出爐的陳昆明再犯殺人罪來說,法院一共鑑定4次,以法律定義上來說一個人在犯罪當下有3種責任能力,「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正常」,沒想到4次鑑定報告結果裡陳昆明竟然3種結果都湊滿了:「這案子有被監察院糾正,糾正衛福部跟法務部──一個人怎麼能有3種結論?這樣的精神鑑定還是科學嗎?」
那怎樣可以得出最準確的結論?2014年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被告鄭捷被醫師注射了「吐真劑」,翁國彥說那狀態是「感覺像在半空中飄浮,你會聽到有個聲音跟你講話,問什麼你就會把心裡真相告訴醫師」,注射吐真劑的醫師也是很有名的、深信吐真劑可以對付「不老實的犯罪者」──這看似很準,但其實極有爭議,翁國彥說第一問題是「打針」是侵入性手段,注射催眠藥物也違反《刑法》的「不自證己罪」,被告是在無法控制意識跟講話的情況下去做鑑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