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因縱火遭判「無罪」的留美博士生,為何9年後再犯?每當疑似精神疾病者犯下重大案件、暴力縱火總引發社會關注,卻鮮少關心這些人後來怎麼了,而16日上午,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在訪視全台監所與精神病院後提出調查報告,即提出台灣難以忽視的重大問題──當體制讓這些被視為「病人」的犯罪者難以回歸社會、後續難以追蹤治療成效,台灣社會各角也將潛藏難以預期的未爆彈。
智能障礙者也收進精神病院 限制外出也限制治療機會、部份病院缺乏資源
近10年前,曾經留學美國任職於矽谷、返台擔任大學講師也曾在竹科工作、而後卻失業1年多的李姓男子犯下縱火案,經精神鑑定判斷犯案與「思覺失調」症狀相關,依《刑法》第19條之1無罪,然而在2019年,李男再度縱火燒了9台機車、差點鬧出人命──儘管後來判刑5年6個月,法院卻認定本次犯罪行為與精神疾病無關、沒有「監護處分」,李男也在看守所開封點名期間聲稱自己無罪、狂奔出牢房,往後的身心狀態能否改善,也成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我本來就沒有問題,精神鑑定報告被偽造一堆精神科病歷……」2021年3月15日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訪視監所時,雖然李男這麼說,接下來卻又說:「我從2001年離開竹科後慢慢出現問題,會發現有人跟在我後面或旁邊,我手機開始出現一些狀況,我的通聯紀錄會不見……我電腦上網會出現問題,越來越嚴重,所以我要到處換地點上網。」
當一個疑似有精神疾病者犯罪該怎麼辦,監查委員王幼玲說,司法會看此人犯罪行為是否真的與精神疾病有關聯、不是所有「有狀況的人」都會被判無罪,而在預防再犯上,司法有所謂「監護處分」設計、讓被認定有精神疾病者接受治療。
據《刑法》第87條規範,雖心智缺陷、精神障礙、瘖啞者據《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刑,若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在刑前刑後加上「監護處分」、使其隔離於社會並接受妥善治療,但實際執行上仍有各種問題。
依《保安處分執行法》46條,檢察官可依當事人情況指定於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監護處分,47條則規範應注意治療並監視行動。王幼玲說,多數仍指定當事人去精神病院,也因此造成院方極大壓力。
監護處分不只要「隔離」也要「治療」,但就本次調查報告監委訪視遍佈全台的、收容監護處分者的精神病院所見,宏恩醫院龍安分院收容以思覺失調症病人最多,卻也有智能障礙者,精神病院是無法治療治能障礙者的;在南光神經精神科醫院,沒有急性病房、只有兩個醫生、也沒有物理治療或作業治療,病友做的事跟監獄差不多,就是摺蓮花;有些醫院甚至不能離開病房,自然沒有到外頭進行職能治療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