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懲戒法院今(24)日判決石木欽罰款最後月俸給總額1年。可上訴。
石木欽被控自1997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去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