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何謂船舶和飛機的「通常方式」?一般解釋為「正常模式」,接下來就是日本所擔心的部分了。如依據《公約》規定,當津輕等五個海峽因日本公告12浬而全然被領海覆蓋後,這五個海峽都將適用給予外國船舶和飛機過境通行權,此際,外國潛水艇在進入這五個海峽之際,依據「通常方式」,也就是「正常模式」通過日本這五個海峽的所有領海部分,無須浮出水面並展示旗幟,因為其所適用的是「過境通行權」,「通常方式」就是前行通過,而非「無害通過權」必須航行水面並展示旗幟。再者,飛機速度之快,使得如果在日本五個海峽靠近沿岸部分行使「過境通行權」,將顯得非常危險,即使《公約》規定不能違反《聯合國憲章》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但太過靠近日本海岸線,將對日本整個國防安全產生重大壓力,而如果仍有3浬的緩衝空間,至少日本有些許預警反應空間。
讓津輕等五個海峽成為「非領海峽」,不適用「過境通行權」
與其讓這種海峽適用過境通行權,日本當然會思考,倒不如自我限縮領海權利主張,讓此種海峽不完全被領海所覆蓋,而成為「非領海峽」,適用原本應有的制度,至少日本可以確保海峽內的3浬領海容忍外國船舶無害通過,飛機或飛機在無允許下不得進入該空域,間接確保日本國防安全。《公約》在第36條規定:「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因此,當日本將這五個海峽限縮其領海寬度,成為在國際航行的海峽中有同樣方便的航道,穿過日本所主張的專屬經濟區,讓其他國家船舶和飛機適用航行與飛越自由,而在領海部分僅有船舶能行使無害通過,這就可以將外國飛機與軍艦等阻擋在3浬之外,即使外國潛水艇執意要通過海峽的領海部分,那也必須依據《公約》第20條,必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旗幟,不能採取正常模式潛航通過,降低了對日本國土的安全威脅。
至於外界可能會質疑,為何日本不將海峽直接畫為「內海峽」,無論是外國船舶和飛機都必須經由日本同意後才能通過。但問題就在於《公約》規定,採用直線基線劃設的領海基線,除了不應在明顯程度上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外,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領土,而《公約》第13條規定,即使是低潮高地要成為基線的一部分,必須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不超過領海的寬度,這意味著這些條件日本均考慮過,但不適合在這五個海峽劃設基線而使得海峽成為內海峽。此外,日本並非在地理上與歷史上的群島國,更不可能適用群島國制度,其群島基線所包覆的「水域與陸地比」,均須維持在1:1至9:1之間,更無法主張群島水域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