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行政院長蘇貞昌2020年12月在立法院答詢時,稱屏東「信功」豬農支持「政府政策」,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認為會導致民眾誤以為信功支持萊豬進口,到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告發蘇貞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散播謠言」;但警方並未約詢蘇貞昌,就逕自將他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北院裁定因警方未約詢而不受理,但仍可抗告。
依社維法第44條:「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同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45條規定,「除罰緩、沒入、申誡」警察機關均可以單獨為之。
據此,警察當下查證屬實,其實可以不必移送法院簡易庭,得以單獨裁罰之;而如情節輕微當事人又不到案,依上述法規可處1500元罰緩。社維法是警察機關專屬法之尚方寶劍,在其違法情節乃屬於尚未達刑罰程度,而以行政罰方式裁處,其之方式概以罰緩或申誡居多,且得以逕行裁處。而又如本案如涉及刑事者,依涉違法第38條規定警察機關應移送地檢署,而非法院。移送法院乃非屬刑案,如罰緩以外之拘留或停止營業或情事警方難以認定等之案件。
本案由於涉案人為最高行政機關首長蘇揆,警察機關或有所憚忌最高行政首長未經訊問即丟給法院,法院卻認警察機關盡未合法約詢程序不予受理,又將球丟回給警察機關。
然而,法院亦可以承受上述事項,在一造缺席仍可以為之判決,為何一定堅持要由警察機關補正程序?讓人覺得官場現形記,官官相推諉、大案不敢辦。法院如能依法傳訊,讓蘇揆可以充分闡明原委釐正事實,不啻提昇蘇揆聲望最佳時機,代表對於民主法治制度之尊重。2004年花蓮縣長選舉涉賄案時,當時聲望崇隆陳水扁總統亦曾以一般民眾身份,到花蓮地方檢察署應訊作證,一時傳為美談。
因此,本件由於法院、警察機關不作為(約詢)下,束手無策,實無必要;何不藉此樹立典範作為教材,建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讓台灣民主法治可以更加落實、扎根。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