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學校長遴選風波備受爭議,今(21)日台灣法學雜誌社舉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與利益迴避」學術講座,針對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涉及未利益迴避被質疑資格有疑慮進行探討。東吳大學副校長董保城表示:「我看不出來有相關迴避問題。」
台大校長遴選風波持續燃燒,引發不同意見學者爭論,董保城表示,根據《憲法》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但是對於每個教育組織,教育機關也有不同程度的監督,拿了國家越多經費,越需要接受政府機關更多的監督。
董保城:拖會像台大排名一樣,越排越下面
董保城表示,教育部可依法進行合法性監督,以法條為主判定是否有違法性。但是從公法(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中,迴避原則並不屬於此。「監督這種東西本來就應該回到《憲法》162條,依法監督。如果沒有法律規定不符合,但這個案子卻看不出來有相關迴避問題。」認為這件事情一樣不能拖,這樣會跟台大的排比一樣,越排越下面,影響台大的整體發展。
項程華:從文大校長及台大校長遴選,教育部標準不一
中國文化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項程華表示,這件問題很大的爭端在於教育部介入,但從文大校長以及台大校長遴選來看,教育部本身的標準不一。管中閔在大陸地區講學,文大校長同時也在大陸地區講學,也都有校外兼任企業獨立董事問題,文大校長卻未收到任何教育部的關切,這可能也導致未來其他大學校長遴選時無所適從。
相關的《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獨立董事的迴避原則,項程華說:「到現在為止,我看不出在台大遴選問題中,董事和獨董間有利益迴避問題。」除非台大現在有將獨立董事列為遴選條例中,那就沒有問題。
李念祖:看不出來教育部有否決權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教授李念祖也表示,大學身為一個自治團體,也是學術活動的重要場域,應該要有充分的學術自由,李念祖強調,就國立大學選校長而言,「大學自主」的觀念呈現在《大學法》第9條:大學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人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從現在這個法律的規定來看,遴選完送到教育部,那教育部可以介入嗎?我看不出來教育部有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