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頻道業者訴願成功,NCC如何面對與黨政軍條款抵觸之換照事件?

2018-03-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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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頻道商換照一案,作者建議NCC應盡速舉行聽證會,並且逐步建立起對此類型案件之處理模式,以免造成市場之過度紊亂及不安,影響閱聽大眾之權益。(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攝/CC BY 3.0)

針對頻道商換照一案,作者建議NCC應盡速舉行聽證會,並且逐步建立起對此類型案件之處理模式,以免造成市場之過度紊亂及不安,影響閱聽大眾之權益。(取自維基百科,Solomon203攝/CC BY 3.0)

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皆定有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該等事業之規定,此即為俗稱之「黨政軍條款」。因此三部法律對黨政軍條款甚為嚴格,中央通傳主管機關(即NCC)解釋空間甚為有限,故近年來欲經營電視相關事業之企業,其本身之股東中若有違反黨政軍規定者,即難以通過NCC之檢驗而成功經營電視相關事業;更有甚者,若現有之電視相關事業經營者欲換照時,亦會遇到黨政軍條款之限制而有所阻礙。黨政軍條款意在建構我國媒體獨立自主之報導環境,惟實然面運行下亦可能產生少數企業股東以此規定阻礙企業進入電視相關事業經營之極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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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1日媒體報導,11個頻道商於換照時NCC查明該等頻道商有黨政軍間接投資情事,雖仍准允換照,惟於換照處分上附加附款,以保留廢止權方式要求業者3年內排除黨政軍持股,否則得廢止執照。之後9個頻道對NCC之換照處分向行政院訴願會提起訴願,訴願結果認定此附款與處分間並無合理關連性、且業者欠缺改善之期待可能性,故撤銷原處分命NCC另為處分。黨政軍條款解釋空間有限一事雖有其可議之處,惟本文並無意為立法論上之探究,而係欲進一步思考該等換照處分遭行政院訴願會撤銷發回後NCC可能之處理方向及其後續效應。

此類型事件主要涉及之法律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黨政軍條款、同法第10條之「申請經營廣播衛星電視事業」類型、同法第18條關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類型,本訴願案即為後者。就本訴願案而言,本文無法詳細得知行政院訴願會所持之理由,依據目前媒體報導,訴願會並未嚴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現有規定,且似混淆黨政軍條款申設、換照、裁罰之不同規定,而以實質之解釋方向認定原處分有所失當進而撤銷,這樣的訴願決定很有可能實質的架空目前的黨政軍條款限制,做為依法審理訴願案件之受訴願機關,行政院訴願會有逾越其權限之虞。質言之,縱然目前之黨政軍條款有適用上困難或違憲之疑慮,亦屬立法權、司法權(特別是釋憲機關)之權責範圍,行政院訴願會所為決定是否有當仍有可議之處。

訴願決定已經做成,依據訴願法第81條第1項NCC必須撤銷原處分並另為處分,依據訴願法第96條:「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NCC於重為處分時,可能有三種做法:

一、逕為換照處分,不再附加附款

對NCC而言,直接對事業為換照處分且不再附加任何附款是個可能的作法,但如前所述,因黨政軍條款仍有效存在,依據依法行政原則,NCC為具體處分時不可能將該條款置之不理,而該條款亦無賦予NCC足夠之裁量空間,故若NCC無視現行法律規定逕為處分而未同時對事業違反黨政軍條款部分做出任何處置時,NCC即可能陷入違法之窘境,此途雖然與行政院訴願決定意旨相近,但衡量法律面及實際面考量,實較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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