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瑋晨觀點:頻道業者訴願成功,NCC如何面對與黨政軍條款抵觸之換照事件?

2018-03-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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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逕為處分並仍附加附款

NCC也可以在進行內部的調查及行政程序後,仍然做出換照處分,並且依據黨政軍條款做出相同或相類似的附款。這樣新的處分是否與行政院訴願決定有所違背,須依據訴願決定所持主要理由而定。NCC若逕為處分並仍附加附款時,原則上尚屬可行,但NCC是否有完備其調查義務、是否有完整參照行政院訴願決定意旨、是否完整踐行對當事人應為之程序,將會左右該處分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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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備調查程序,舉行聽證後再為處分

NCC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第3條明定之獨立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NCC既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卻得對NCC做成之行政處分為訴願審查,本質上似與獨立機關之定義有所衝突。蓋依釋字613號解釋:「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揮與監督,使獨立機關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而公平交易法第48條亦於2015年2月4日修法,規定公平會做成之處分或決定,將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其立法理由更敘明:「若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仍受「訴願法」第四條第七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恐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之意旨與剝奪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獨立機關地位之嫌。」針對NCC所為之處分現時仍未為相應修正,於修正前應為合憲性解釋,使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對相關訴願審查權限,限縮為只能為「合法性」審查,方符法理。

若NCC能舉行聽證再為處分,不僅能完備調查程序,未來縱使對處分有所不符,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也無需面對黨政軍條款適用上的困難,並得維護獨立機關之設置精神。黨政軍條款作為我國傳媒產業之約束,這是國家正常化、健全媒體環境之必要手段,但近年黨政軍條款歸責主體似有不當,造成極端案件叢生之聲浪不斷湧現,權責機關應思考如何於二者間取得平衡。本案屬於黨政軍條款之特殊案例,NCC更應該謹慎做出決定,本文建議NCC應盡速舉行聽證會,並且逐步建立起對此類型案件之處理模式,以免造成市場之過度紊亂及不安,進而影響閱聽大眾之權益。

*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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