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牌勞工護身符來了!司法院院會26日通過1月提出之《勞動事件法》草案,將受雇者、實習生、求職者皆納入保障範圍,強化雇主舉證責任,並強調快速審理,調解以3次、訴訟以1次為限,若法院判決勞工勝訴,雇主卻未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勞工要求,雇主應給付法院判定的補償金給勞工。草案計5章、53條文,將於本會期送立院審查。
司法院昨(27)日夜間發佈新聞稿表示,鑑於勞工多為經濟弱勢、勞資爭議事件需要快速解決,故研修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於26日上午院會決議通過。草案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計7大重點:
1. 專門「勞動法庭」保障勞工權益
各級法院將出現專門「勞動法庭」或專股,由具備勞動法專業經驗者擔任法官,並迅速進行相關勞資爭議審理。
2. 受雇者、實習生、求職者皆納入保障 擴大勞動事件範圍
《勞動事件法》草案保障之勞工權益包山包海,除了將對象由受雇主擴大至求職者、實習生、建教合作等,工作上性別平等違反、就業歧視、職災、工會活動與爭議行為、競業禁止條款等也皆納入勞動法庭範圍。過去工會幹部遭雇主解雇求助無門、求職者遭受性別歧視等問題,皆屬勞動事件。
3. 參考日本法制建立「勞動調解委員會」特殊調解程序
勞動調解委員會由前述勞動法庭法官與2名具有勞資相關經驗的調解委員組成,起訴前進行3次以內的調解程序,若未成立則進行後續訴訟程序。
4. 減少勞工訴訟困難:費用打折或免徵、雇主不交證據將罰鍰
鑑於勞工屬於經濟弱勢,且對雇主提告時往往有舉證上的困難,草案除規定國際訴訟得於我國勞務提供地方起訴外,也強調可減免或暫時免徵勞工提起訴訟相關的裁判費、執行費。
此外,草案規範雇主有提供相關文書證據之義務,第36條也明訂罰則,若雇主無正當理由不提出相關資料,得裁定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法院也可裁定強制處份。
5. 迅速勞資爭議程序 調解3次為限、訴訟1次終結
草案明確規範調解以3次為限、訴訟則1次終結。目前實務上勞工多為經濟弱勢、有時間壓力,即便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下來也可能與雇主繼續纏訟下去,若《勞動事件法》通過,這部份問題可能大幅改善。
6. 不同勞工碰上類似爭議可「併案」 工會可直接對雇主提起訴訟
草案亦參考德國法制引進團體訴訟的分階段審理模式,若有多名勞工碰上類似問題可由工會進行併案請求。此外,工會也可以不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身名義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的雇主提起不作為訴訟。
7. 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 雇主若對判決「已讀不回」法院可強制吐錢
草案也強調,若法院判決勞工勝訴、命雇主必須進行一定行為或停止某些行為時,若雇主未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必須給付法院判定的補償金。
草案將於近日送行政院會銜後於送入立法院審議,司法院表示,《勞動事件法》制定完成後可建立專業、迅速且勞工易於使用的訴訟程序,我國勞動事件的司法解決機制也會邁入新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