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2022/1/24三讀通過酒駕的罰則。」蔡英文同日在臉書發文:「再次加重酒駕罰則!對於酒駕事件,政府一定是零容忍!」酒駕之修法一再加重刑責,在刑事政策上可稱「嚇阻理論」但重點應在於是否能有效防止酒駕?古時嚴刑峻法,相傳王莽改制以酷刑治國,爪牙遍地濫殺無辜,郡守崔篆見到監獄人滿為患,哭泣說道:「刑法酷烈,此皆何罪?」遂為二千餘人平反。吏叩頭諫曰:「君誠仁,將有悔乎?」篆曰:「吾無悔,縱殺吾而贖二千人,何悔之有!」吏默然無以應。「酒駕肇事造成的死傷問題,請問多久了?」時至2022年1月,蔡政府提出的解決方法居然是「修法、加重酒駕罰則?」請再看看蔡英文臉書提到累犯加嚴最重無期徒刑、乘客連坐及提醒不要酒駕,但蔡政府對酒駕零容忍的整體防治成效如何?「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當酒駕肇事致死在現代民主法制上,檢方居然以《殺人既遂罪》對個案起訴,不經令人深思,法是否已失衡平?
酒駕肇事撞死人 雄檢論證成「殺人既遂?」
去年底高雄地區黃男酒駕造成一家人一死三傷案,雄檢迅速偵查終結暨起訴,2022年1月12日雄檢新聞稿標題載:「酒駕致一死三傷案件!雄檢從嚴速辦,今以殺人等罪起訴並從重求刑。」請仔細觀察其內容:
「本案經縝密蒐證,迅速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酒後駕車致一死三傷,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殺人既遂及未遂罪》提起公訴,請法院審酌近來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檢警強力執法取締,被告已有酒駕紀錄,竟仍不知悔悟,心存僥倖,罔顧交通安全,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被害人家庭因此破碎,無法挽回,請從重處刑,以資儆懲。」(2022/1/12雄檢新聞稿)
雄檢更引用刑法第185之3條立法理由,認為本案非司法首例,已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項見解。但真的是如此嗎?筆者直接戳破雄檢所稱「先前酒駕致死以殺人罪判刑的案件是什麼?」其答案或為:「郭O邑酒駕致死案(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9毫克、北院108年度交重訴字第1號、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為何郭男酒駕肇事案被論以殺人罪,並由高本院判處殺人罪12年有期徒刑?答案是:郭男「酒駕肇事後,持續逃逸慌亂之中再度撞死人」,雄檢敢對此說明麼?還是雄檢願援用其他酒駕肇事卻遭判殺人罪案例?雄檢新聞稿直接聲明:「本案非司法首例,前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項見解?」未免愧於司法人之良知、良能。
內行看門道,檢方認為酒駕肇事可以涉犯殺人罪嫌起訴之引用或論證關鍵在哪?答案是「行為人被告主觀的故意」,也就是「間接故意!」但筆者請問任何一位民眾及實務法律工作者:「有誰酒駕之初就具有殺人故意?」酒駕者飲酒後,主觀上能有所認識而貿然駕車上路屬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主觀及客觀行為」,比對英美法系,例如英美法上的重罪謀殺罪原則(Felony murder rule)、美國法制上「二級謀殺罪(Murder in the second degree)」,可以觀察出「分級制度」,細部分類包含「輕重罪之分類及分級(一至三級)」等,大陸法系國家於刑法適用上或側重「抽象危險犯或加重結果犯」等概念。台灣就故意及過失僅採二分法,其「中介」意識主觀狀態之類型較為闕乏,或說「刑責上之量刑」,僅有故意犯及過失犯兩種初步基礎類型,造成適用上之困境。審慎觀察,酒駕肇事致死傷當然應依法嚴懲,但請問:「酒駕者會『預見』自己撞死人不違背本意?」而被論以殺人罪?除非有極明顯之強烈事證,加上「行為人主觀上故意」足以判斷,否則極可能產生一種荒謬的邏輯論證而草率得出殺人罪嫌?筆者舉例如下:
案例事實:
某甲喝茫了要駕車上路,其朋友乙「勸阻」喝酒就不要駕車!某甲說:「安啦!沒事的。(請注意某甲已經喝茫了!)」案經某甲肇事致人死亡。
這時候檢察官根據「某甲酒駕開車前」,證人某乙曾「勸阻」乙事,直接推論「某甲有殺人故意?」那這種法律人有多可怕?檢察官的舉證居然是「友人勸阻?」
關鍵是「某甲」駕車時有無主觀預見?及內心主觀強烈的「不違背本意!」這也是為何「刑法上針對酒駕肇事要另立法規範,而非僅用主觀是否(預見)具有殺人或傷害、重傷之故意判斷。」原因很簡單,酒駕肇事結果之繫於「不確定之未來事實」,兼以「被害客體之傷害、重傷或死亡結果」均依照肇事客觀結果判斷,怎會直接概括一律涵攝成「行為人主觀故意?」據此,雄檢起訴該案之酒駕肇事一死三傷以《殺人罪》起訴,不知道有多少司法實務工作者會認同?還是多數檢方及檢察官認同呢?至少筆者是不認同的。誠然,個案中確實可能出現「酒駕致死但可以適用殺人罪嫌」之起訴或判刑類型,但必然有相當明確及客觀之事證足佐,絕非遽然以推論方式為之。
黃男該案酒測值達每公升1.24毫克,可用殺人罪起訴?
或有論證,黃男該案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4毫克,顯然已不能安全駕駛,加上駕車前經友人勸阻兼考量其「一死三傷之重結果」,自宜論以「殺人罪嫌?」此乍看有理,實則錯謬,除行為人之主觀確有此「殺人故意」,否則焉能任由檢方「草率論證殺人?」
筆者舉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軍交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一審南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5號)以示,該案被告陳男為「累犯、超速、且其駕駛執照業因酒駕註銷」,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7毫克且肇事致人於死,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請問雄檢比對該案,是否敢質疑南檢起訴不當?模擬該案,筆者直接幫雄檢寫個起訴理由要旨吧?雄檢必然寫「被告為酒駕累犯,且已遭吊銷執照,酒測值已達每公升1.27毫克顯然不能安全駕駛,仍不思悔悟,仍酒駕超速…政府三申五令(後略),顯然被告必然具有殺人既遂故意?」準此,觀察酒駕的關鍵問題在於「行為人主觀故意」,怎能任由檢方恣意羅織罪名起訴?還是要說「草上之風,必偃?」難怪《九品芝麻官》這部經典電影中,包龍星對尚書大人說:「尚書大人還真機靈,風往哪邊吹,你就往哪邊倒?」
附帶一提,今年5月檢察總長江惠民將屆退,檢察官協會於2022年1月24日公布48位總長人選,由司訓所17期列至30期。愕然見「雄高分檢檢察長張清雲(第一位最資深)、前雄分高檢檢察長楊治宇、現任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等人,均與高雄地區或雄檢淵源甚深。「帝臣不蔽,簡在帝心耶?」可惜雄檢檢察長莊榮松期別32期不夠資深,還排不上先前橋頭地檢檢察長的30期的王俊力(現任調查局長)。不然筆者一定公開大力呼籲投雄檢的莊檢察長一票,彰顯樹立檢察總長在檢察一體的領導德望,讓莊檢察長進入前五名以供蔡英文及蔡清祥圈選之,也是另類高雄之光。試想平行時空中,某莊大總長勒令全台地檢署對酒駕肇事者可用《殺人罪起訴》及《酒駕者均至殯儀館》清理冰櫃、擦地板服勞動為誡,從此天下太平,世間再無酒駕?
當雄檢忽略人性尊嚴?往後任何大小犯罪一律至殯儀館服勞動?
「對死者應尊敬,不宜以死者恫誡生人。」高雄地檢署對酒駕者社會勞動服務專案,依雄檢2022年1月18日新聞稿照片所示:「包含清潔整理屍盤、屍車、擦拭清潔冷凍櫃、清潔整理火化場環境。」(筆者註:春節大過年前,筆者就不引用照片,有興趣讀者請點入看看雄檢新聞稿拍照之照片,請注意膽子要大一點!但嚴正請觀察此段說明,亦為功德一件。)媒體報導法務部官員對此表示:「法務部不會干預,對於有助遏止酒駕行為的任何政策,法務部都予以支持。」亦表示先前2017年台東地檢署即有此例。雄檢、法務部、東檢或立意良善,其主要目的在遏止酒駕,撇開刑事政策不論,若此種以死者恫誡生人(犯罪者)之處置有效,是否往後任何大小犯罪一律採此為警示訓誡?更者還有提出「清洗、清理死者大體之恐怖絕代謬論?(還好沒執行)」
刑事處罰如係藉由「殯葬勞動」申誡犯罪行為人,請注意在殯葬處「停靈之死者為何人?」再細想:「這些勞動者有清理經驗嗎?」於往生室、入殮室、火化場及冷凍櫃所在大樓,由此類「受迫勞動者」協助擦拭冷凍櫃、清潔整理屍盤、屍車、解剖室等設備,企圖讓其等體會身命寶貴,當死者有靈,不也同時褻瀆躺在冷凍櫃中死者?回歸死者家屬觀念論之,誰願意「酒駕易服勞動者的外行人,大剌剌來此服勞動?」說穿了就是檢方的作秀,企圖以此「藉死者恫嚇生人,挾國家法令迫受刑人,細思說是檢方褻瀆死者也不為過!」
檢方若要抗辯,筆者假設請問:「(某檢?)您躺在冷凍櫃裡」,外面一群酒駕犯被迫來服勞動,膽小偶犯者口中頻頻稱阿彌陀佛、耶穌基督等神明,一邊擦拭一邊口中念念有詞?這還算好。差一點的、冥頑不靈的直接抱怨:「真倒楣(台語:衰小!),還要被派來擦拭屍體冷凍櫃,XXX!一串三字經、五字經默念問候吧?」窮凶極惡的呢?開口嘲笑:「死的好,某某呀?你死了躺裡面,老子都還活著逍遙,爽!」請問,真的有懲誡之功?還是「檢方妄想的懲戒,卻褻瀆了死者?」虛擬時空中,筆者要是家屬親友,在現場見此頑劣份子,為維護檢方,一掃把就打出去!還直接劈臉直打,口中大呼:「逝者已矣,檢察尊嚴不可褻瀆!」心中卻想:「嗚呼哀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這奇怪的『作秀』刑事政策,不也是因果?」
另外,可別忘了雄檢莊榮松檢察長還會談「(刑罰)執行有愛?」宣導「幸福司法便利店?」雄檢挺你(莊榮松呼籲署內同仁「大力團購」協助個案渡過難關);一經比對2022年1月起酒駕者到殯葬處擦拭死者冷凍櫃、清潔整理屍盤、屍車?筆者請問:「『該酒駕者勞動專案』雄檢打算執行及持續多久?」雄檢「目的」是「藉由死者,讓酒駕者藉此醒悟?」若持續執行該類專案,且看成效?若僅有一場或數場,那說穿了就是雄檢作秀,還上新聞自誇!而且法務部居然支持?當然,表面上這些服勞動者可是「唯唯諾諾、三稱德政?一再宣稱自此洗心革面。」
筆者寫明了,就是要指正這些「異想天開的檢察政策」,當連死者都不得安息,迫勞動者服役稱德政,雄檢作秀褻瀆死者不顧,置亡者家屬悲慟感受而不理,這種作秀的檢察署?真的夠了。
*作者為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