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酒駕致死等於殺人?論雄檢奇葩起訴案

2022-01-29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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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高雄地區黃男酒駕造成一家人一死三傷案。(示意圖/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

去年底高雄地區黃男酒駕造成一家人一死三傷案。(示意圖/台中市警察局交通隊)

「立院2022/1/24三讀通過酒駕的罰則。」蔡英文同日在臉書發文:「再次加重酒駕罰則!對於酒駕事件,政府一定是零容忍!」酒駕之修法一再加重刑責,在刑事政策上可稱「嚇阻理論」但重點應在於是否能有效防止酒駕?古時嚴刑峻法,相傳王莽改制以酷刑治國,爪牙遍地濫殺無辜,郡守崔篆見到監獄人滿為患,哭泣說道:「刑法酷烈,此皆何罪?」遂為二千餘人平反。吏叩頭諫曰:「君誠仁,將有悔乎?」篆曰:「吾無悔,縱殺吾而贖二千人,何悔之有!」吏默然無以應。「酒駕肇事造成的死傷問題,請問多久了?」時至2022年1月,蔡政府提出的解決方法居然是「修法、加重酒駕罰則?」請再看看蔡英文臉書提到累犯加嚴最重無期徒刑、乘客連坐及提醒不要酒駕,但蔡政府對酒駕零容忍的整體防治成效如何?「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當酒駕肇事致死在現代民主法制上,檢方居然以《殺人既遂罪》對個案起訴,不經令人深思,法是否已失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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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發布有關酒駕的貼文。(引用蔡英文臉書)
蔡英文發布有關酒駕的貼文。(引用蔡英文臉書)

酒駕肇事撞死人  雄檢論證成「殺人既遂?」

去年底高雄地區黃男酒駕造成一家人一死三傷案,雄檢迅速偵查終結暨起訴,2022年1月12日雄檢新聞稿標題載:「酒駕致一死三傷案件!雄檢從嚴速辦,今以殺人等罪起訴並從重求刑。」請仔細觀察其內容:

「本案經縝密蒐證,迅速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酒後駕車致一死三傷,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殺人既遂及未遂罪》提起公訴,請法院審酌近來政府大力宣導禁止酒駕,檢警強力執法取締,被告已有酒駕紀錄,竟仍不知悔悟,心存僥倖,罔顧交通安全,酒駕肇事致人死傷,被害人家庭因此破碎,無法挽回,請從重處刑,以資儆懲。」(2022/1/12雄檢新聞稿)

雄檢更引用刑法第185之3條立法理由,認為本案非司法首例,已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項見解。但真的是如此嗎?筆者直接戳破雄檢所稱「先前酒駕致死以殺人罪判刑的案件是什麼?」其答案或為:「郭O邑酒駕致死案(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29毫克、北院108年度交重訴字第1號、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為何郭男酒駕肇事案被論以殺人罪,並由高本院判處殺人罪12年有期徒刑?答案是:郭男「酒駕肇事後,持續逃逸慌亂之中再度撞死人」,雄檢敢對此說明麼?還是雄檢願援用其他酒駕肇事卻遭判殺人罪案例?雄檢新聞稿直接聲明:「本案非司法首例,前有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支持此項見解?」未免愧於司法人之良知、良能。

內行看門道,檢方認為酒駕肇事可以涉犯殺人罪嫌起訴之引用或論證關鍵在哪?答案是「行為人被告主觀的故意」,也就是「間接故意!」但筆者請問任何一位民眾及實務法律工作者:「有誰酒駕之初就具有殺人故意?」酒駕者飲酒後,主觀上能有所認識而貿然駕車上路屬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主觀及客觀行為」,比對英美法系,例如英美法上的重罪謀殺罪原則(Felony murder rule)、美國法制上「二級謀殺罪(Murder in the second degree)」,可以觀察出「分級制度」,細部分類包含「輕重罪之分類及分級(一至三級)」等,大陸法系國家於刑法適用上或側重「抽象危險犯或加重結果犯」等概念。台灣就故意及過失僅採二分法,其「中介」意識主觀狀態之類型較為闕乏,或說「刑責上之量刑」,僅有故意犯及過失犯兩種初步基礎類型,造成適用上之困境。審慎觀察,酒駕肇事致死傷當然應依法嚴懲,但請問:「酒駕者會『預見』自己撞死人不違背本意?」而被論以殺人罪?除非有極明顯之強烈事證,加上「行為人主觀上故意」足以判斷,否則極可能產生一種荒謬的邏輯論證而草率得出殺人罪嫌?筆者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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