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選舉行賄,日前遭到台南地院裁定羈押,律師團向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提出抗告,高分院以李犯罪嫌疑重大、恐藉其議長職務串證為由,裁定「抗告駁回」,李全教的農曆新年得在看守所度過。
高分院法官認為,有目擊證人的筆錄以及其他佐證,指出李全教觸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的第1項,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若李獲釋,可能透過其議長職權勾串共謀及證人,讓檢察官在日後蒐集和保全行賄案的證據上會更加困難,因此才駁回抗告。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發言人葉居正說,李全教與共犯及證人間有多種的聯繫管道和地點,且與部分共犯間又有一定情誼,有非常高的可能性會勾串、滅證,而合議庭也找不出其他方式,確保李全教不會勾串滅證,因此才會執行「羈押」這個不得已的手段,也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的羈押事由。
李全教的律師團對此表示,尚未接獲駁回抗告的通知,在接獲公文後,會商討下一步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