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網路三人成虎的殺傷力

2022-02-09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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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女方在貼出來的英文《協議書》第四點、第五點上面,標註了「靚蕾放棄贍養費聲明」,我於是逐字閱讀了英文內容,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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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下四點原因, 「雙方」(The parties)同意「各自」放棄離婚後的贍養費:

在本協議條款的約束下,該棄權符合雙方的意向;
考慮到雙方的年齡、健康狀況,以及他們各自的自力更生能力;
考慮到丈夫向妻子、孩子支付的費用,包括第七條所述;
各方分得的財產。

可見,贍養費議題是基於上訴原因做出的決定,女方卻用「沒有要求一毛錢的贍養費」來誤導大眾和媒體。再說,當前配偶再婚時,支付方就可停付贍養費。女方放棄贍養費肯定是盤算過的,否則如果像福原愛,在與江宏傑離婚不到一年就再婚 ,贍養費立刻就沒了。

關於財產分配,男方貼出《協議書》4.2條款,證明女方除了1.5億人民幣現金,還要求豪宅和股票投資的一半。女方於是在該條款英文內容上標註「各自雙方名下原有財產,不屬離婚分配財產」,並發文辯稱:

「關於你出示的洛杉磯房子和股票請不要試圖混淆視停。截圖裡明明有清楚寫著:the  “PARTIE”S” own(洛杉磯房產)+ “JOINT” investment account(股票投資帳戶)是已經在『各自』雙方名下原有的財產,不是你因為離婚要分給我的財產。這些費用是我們原本之前就一起共同合作工作各自獲得利益的分配,跟這次的離婚無關。 」

女方的這種說法,讓我想起一位林姓好友的故事 。林女士是一位單親媽媽,辛苦扶養兒子長大,得知兒子要結婚了,很高興地拿出省吃儉用的積蓄,以兒子的名字為他買了婚房。不料沒過幾個月,兒子愁眉苦臉地告訴她: 老婆大人要求將她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兒子因為買房的錢是母親出的,沒敢答應,但是經不起老婆吵鬧,只好跟母親商量。林女士為此詢問了幾位好友,大夥異口同聲說: 千萬不可!怎知,當大家再聚會時,林女士難過地說道: 媳婦因沒達到目的,竟然與她兒子離婚了。我於是好奇,王、李雙方共有的美國豪宅和投資帳戶,女方是否曾出資一半,還是只是個贏得勝利的「老婆大人」呢?

女方在第一篇長文中曾控訴: 「房子在你名下,車子在你媽名下,財產轉移的很乾淨,深怕我占到你任何的便宜。」 而事實證明:女方所言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有部分財產是在女方名下,女方是否有占到便宜,只有她自己知道,外人無法得知。

倘若情況真如女方所說的: 「購買豪宅和股票投資的這些費用是之前一起共同合作工作,各自獲得利益的分配。」希望女方能夠依法繳納工作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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