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剝奪人民人身自由後還想侵害人民財產權的蔡政府?

2022-02-20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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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僅第58條及第59條入出境之情形得徵收費用,第48條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之情形,並未明文得徵收費用,蔡政府到底憑什麼要求小老百姓付錢把自己關起來呀?按照釋字443之意旨,對生命、身體自由以外之權利所為之限制,應由法律加以規定,並得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補充。在這裡,我想請問蔡政府,在與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之情況下,憑什麼向我們小老百姓徵收費用?連最基本的法律保留都沒有知影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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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折損自身利益為負擔社會共同責任 社會應對等補償

此外,被匡列隔離以後,難道我們小老百姓這樣子無辜被關起來就沒事了嗎?當然不是!還要有所謂的「社會補償」。社會補償,是基於社會連帶性、社會衡平之理念,對於遭受特定事故之人民,所給予之社會給付,此一社會給付,具有「有因性」,例如:基於特別犧牲、社會責任等。而這裡的社會補償跟國家責任法上的行政補償最大的差異點在於,社會補償的重點是對人民的身體健康進行補償,而行政補償的重點則是對經濟上或財產上的損害進行補償。

今天我們小老百姓被政府匡列隔離,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特別犧牲,通常此情形被害者均具有一定的法定義務,而被通知進行隔離,就是我們小老百姓的法定義務!而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即寓有社會整體連帶之精神,我們彼此間為了對抗新冠肺炎,而團結在一起!對此,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及紓困條例之相關規定有明文規定。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來勢洶洶,我們小老百姓為了防疫,配合政府的匡列政策,犧牲人身自由,換來的卻是無止盡的權利侵害,真是令人不勝唏噓。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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