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獲500萬元傷害險 內政部:未增加政府支出,非為選舉

2018-04-0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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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澄清,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相關預算,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圖為內政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陳韡誌攝)

內政部澄清,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相關預算,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圖為內政部長葉俊榮。(資料照,陳韡誌攝)

立法院今(3)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及第10條修正案,明定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項目,應包含投保500萬以上傷害保險的保險費,並自年12月25日施行。媒體報導「政府將編預算支應保險費討好村里長」,內政部澄清,現行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已有編列村(里)長保險費相關預算,本次修正主要是明確規範保險費應包含村(里)長意外險保障,並未增加中央或地方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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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因執行職務關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保險費,其最高標準比照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1.5萬元,經考量村(里)長執行職務時常遇突發意外狀況,例如105年10月台東縣海端鄉霧鹿村前村長余元龍因勘災不幸罹難,引發各界關注,多位立法委員陸續提案要求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村(里)長保險費,保險項目並應包含一定金額以上的傷害保險,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內政部表示,修法的施行日期是為配合里長任期,自下屆起開始施行,對於媒體曲解法令規定,內政部除表示遺憾,強調修正並無增加中央或地方支出,非媒體所稱之錢坑法案,亦無討好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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