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水污法公布 提高罰款就能阻止不法?

2015-02-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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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廢水偷排會如此猖獗,主因並不在罰款或刑罰太輕,因為除了水污法外,還有許多法令工具可以搭配使用。例如《刑法》190之1的「放流毒物致公共危險罪」、《行政罰法》第15條第2項「董事長條款」併罰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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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水污法,除了罰款、刑責,還有「廢止排放許可證或勒令歇業」這種更嚴厲的處罰方式。環保署在兩年前也發出解釋令,明定「埋設暗管偷排、稀釋廢污水排放、或有設備不用」也屬情節重大行為且發現一次就要停工。

這些法令其實已有相當的嚇阻作用,但為什麼還有這麼多業者願意挺而走險?原因是現在從申報、稽查、到罰款這套廢水管理制度有太多漏洞,只要善用電腦很容易就可以產出「完美申報資料」,環保單位從申報資料根本看不出實際產生多少廢水量。另外稽查方式也很有問題,多數只在廢水放流口採樣水質,檢驗不合格就開罰,再來給業者三個月改善期,這三個月反倒變成法律假期。

廢污水處理成本一噸從幾十元到上百元都有,例如日月光K7廠每天排放5500噸廢水,以每噸最低10元處理成本計算,一天就可省下5萬5千元,一個月可省165萬元,一年就省了將近2千萬元。違法省下的成本這麼可觀,而且稽查很鬆,就算久久被抓到一次也划算,就更鼓勵業者違法。

要有效阻止違法偷排,除了法律完備,更重要是精進廢水管理制度、以及稽查方式。另外,人民對環境品質要求愈來愈高,企業要永續生存,就要受到民眾支持,而不是與民為敵,盡自己該盡的責任,至少不要違法,則是維護企業形象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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