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分朝野黨派的立委提案、連署欲修改《刑法》假釋門檻規定,放寬部分受刑人申請假釋條件:將既有有期徒刑服刑餘二分之一刑期之規定,下修為執行刑期逾三分之一即可申請。由於社會對於下修假釋門檻一般觀感不佳,也使大多數民眾不去理會提案立委急欲解釋,該門檻下修尚有「初犯且再犯率低之罪」之申請受刑人要件,更無法讓社會理性去思考當前面對的獄政問題。
公共政策是門藝術,一個公共政策所需考量的每個面向環環相扣,也就是常為人道的「牽一髮動全身」。部份重大公共政策所欲解決的,是整體政治社群此時共同面臨的公共問題;解決問題的政策套案設計,牽繫不僅是政策利害關係人直接利益,更間接呈現並影響著當前政治社群反映出的價值排序,因此,重大公共政策總是引起諸多討論與爭議。
不過,如果一個事件與政策修改僅引發外界局部性問題思考,或只是淪為反射式情緒反應,對於整個政治社群而言,可能就沒有把握住全面性(holistic)、理性檢討與反思公共問題的機會。本文不企圖直接提出下修刑法假釋門檻的優劣良窳,而是希望帶給讀者更廣的視野、不同的思路,可以更全面性思考其突顯的公共問題,以及觀察到政府目前的一些作法,再去做出通盤的評價。
讓我們暫且擱置一看到下修假釋門檻規定的情緒反應,回到最原點思考目前面臨的獄政問題:總體監獄收治能量不足。根據矯正署資料統計,目前全台灣60個監所的核定收治能量是5萬6千餘人,但實際收治人數高達6萬1千多人,超收狀況遍佈於30個間所,超收率達7.7%;法務部在去年三月提出四年內達到零超收的積極宣示,而當前顯然正在積極推動。
或許對一般民眾來說,對待犯罪者最基本的處置就是將之社會隔離並懲罰,進一步思考者或考慮到監獄的矯治功能是否有效,而對於犯罪者在監獄的人權問題就少為人在意。不過,受刑人也是國民,即便其犯行令人反感厭惡,我們仍應該期待政府保障國民基本人權。另外,監獄人滿為患的確有損我國國際形象:猶記得此前無法順利引渡酒駕撞死送報生並潛逃回英的英商林克穎,當時也引起台灣社會嘩然;而英國法院一度正是以「台灣監獄擁擠、沒有人權」為由拒絕台灣引渡請求。
監獄人滿為患是公共問題,不過該降低假釋門檻的提案,並非唯一邏輯的可能解。為求簡明討論,姑且刻意簡化;最基本解決目前監獄人滿為患的思路,不是「增加收治能量」,就是在收治能量不變(或短期不變)情況下「節源」(減少潛在受刑人數量)、「開流」(增加受刑人離開監所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