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立法院審議中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筆者曾以「別讓退場條例成了校產五鬼搬運的任意門」、「我們為何反對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草案」、「私校退場條例圖利了誰?」、「私校退場條例無法防止永達悲歌再奏」等文剴切陳詞極力揭露「退場條例」中諸多合法掩護非法、圖利私校董事會、迴避校產公共化和犧牲師生基本權益的法律漏洞。
關於私校的公共性在私校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指出: 「為促進私立學校多元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自主性,以鼓勵私人興學,並增加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特制定本法。」基於此,我們有必要嚴密監督「退場條例」的審議過程,不容任何利益團體利用似是而非的手段魚目混珠,將看似捐公,實則歸私的障眼條文予以揭露,杜絕私心自用者的任何可乘之機。
據傳,教育部曾受到代表私校利益的壓力團體和部分立委施壓,試圖將私校退場條例第21條,有關私校退場剩餘校產歸屬對象,除了原規劃之中央或地方政府、私校退場基金、公立學校外,追加「私校興學基金會」為歸屬對象。這無疑就是許多無良私校董事會圖窮匕見後試圖開通一條規避校產公共化的逃逸路線。
根據公共化的精神,私校退場本應直接交還予政府重新規劃,而不該容許私自「捐助」予「私校興學基金會」或其他財團法人。我們反對私校私自「捐助」給「私校興學基金會」的原因如下:
一、私校的財產將無法真正「歸公」並由政府重新規劃與使用,只能夠由基金會再轉手予特定「私立學校」。
二、退場學校的土地建物基於其地域限制,轉贈私立學校只會限定「特定對象」,相當可能仍存有私校校董預先勾結交換利益的可能。
三、私校剩餘財產多數為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需要維護與管理才能妥善再利用,性質截然不同於過去私校興學基金會管理的「捐款經費」,靠分配經費即完成任務。
四、私校興學基金會編制人力薄弱,僅有三位兼任助理與一位兼任會計人員,無法與政府有專業人力且要依法行政比擬,難以期待能公正並妥善處理複雜的私立學校土地建物予合適對象使用。
高教工會一向主張私校退場校產應歸公,其資產形式主要會是土地建物,應限做教育文化事業使用。而最適合進行統籌規劃的單位當然就是政府。也因此,我們一貫的主張就是私校退場應儘早(切莫延宕)直接捐給政府,包括退場基金。由政府統籌規劃,以防堵私校董事私下處置牟利。至於政府取得校地校舍後,仍可以統籌規劃經合理機制捐贈、出租予有需要使用之公、私立學校。換言之,表現優良的私校,若有校地合理需求,自可申請使用。但,倘若校產直接進入私校興學基金會,恐無政府校色監管,也缺乏相關法令與程序的監督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