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與後工業化的趨勢之下,專業與彈性帶來了許多生產型態上的轉變,以致非典型僱用關係在各國盛行,例如派遣、部分工時工作者、短期聘僱工、外包工、斜槓青年,定期契約工等。如何將低薪勞動者整合到勞動市場並建立新的契約關係,應是迫切處理的議題,因為強調工作自主彈性雖好,但隱藏了工作不穩定的黑潮。
近年來零工經濟(Gig Economy)等概念從歐美傳過來,出現接案勞動者,因門檻低、時間與工作彈性大,而蓬勃發展,其特性在於平臺僅是居間者角色,勞務方是為自己經營事業,但傳入臺灣後因國情民俗不同,反是平臺業者與顧客簽約,勞務方不會認為是自己經營事業,只著重接單、送貨到府,積極爭取工時換工資而已,造成平臺方的管理必須設置控管機制且摻入監督與人格、組織、經濟從屬性。
接案經濟逐漸將傳統的「職位」轉為以「差事」為中心,將「固定薪」變為「多重收入」。但勞動者是以「包商」身分與平台簽約,失去勞動條件的基本保障,更無集體協商權。從文明落差的客觀事實觀之,台灣工時比德國多了1.5倍(王順民,2021)。2019年以來,美食外送服務愈來愈夯,若平台零工經濟勞動者無國家應有的法制保障,必有一些人會以長工時換取低工資餬口。另為爭取接案率,道路上隨時可見載著foodpanda、Uber Eats等外送平台的摩托車族,穿梭在大街小巷,一旦發生職災只能「自負風險」,宛如回到舊有的年代,開了時光倒車。
「零工經濟」下接案者是否為員工?或是承攬的自營作業者?雖然我國勞動部有判斷的項目,但仍有爭議,尤其是收入爭議,目前有法院的判決隱約朝此方向採證,但認定上仍有疑義。2016年英國兩uber司機訴訟案,法院認為雖然司機可以自由選擇要不要接案,但工作內容與方式都取決於uber的規範,2021年英國最高法院判決uber司機是員工(worker),享有最低工資等權利。雖然該判決僅屬個案的判斷,但對於接案者的權益保障,則具有指標性影響。
台灣每月至少有十萬人,透過科技平台接單、找工作(文化大學,2019)。若再持續快速增長接案人數,社會出現「多重職業」、「多重收入」、「多重工時」的勞動者,凡以低技術、低所得提供頻繁的服務卻無既有勞動法相關保障,例如退休、失業給付、有薪休假等,自然形成社會貧富的二階層深化,反思「富者恆富、窮者恆窮」的不公平社會,必有違民生主義的「均富」宗旨。未來政府部門應儘速提出解決方案,除落實權益保障外,更應根本解決社會文化及貧富懸殊之癥結。
*作者曾經歷市級官員,目前在大學擔任法律教育工作兼行政及司法調解與市級性別專家學者,協助企業或商會或總工會法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