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終於願意在健保改革上出手,讓使用者付費的公平正義張揚了。
醫療一直被視為行善事業,但這本是你情我願的契約行為,卻被社會福利保險的定義,醫德的高帽,搞得不倫不類。加上政府財政捉襟見肘,讓健保虧損轉價醫療方,做一塊給五毛的血汗,履見不鮮。隨著基本工資調整,勞工的勞保、健保兩費用相對涨高,醫療單位各項成本亦如萬物皆漲,但醫療院所卻連最基本的掛號費都不敢有所調整。如今衛福部終願對包括急診、藥品、慢性處方箋、檢驗檢查,以增加部分負擔做調整,道德勇氣值得期待。
筆者雖肯認健保署為不違公平分配醫療資源(分配性之正義)、尊重民眾權利(權利正義)及尊重道德允許的法律(法律正義)之正義原則,本公務職責,力求健保財政平衡與永續經營之辛勞。但仍冀就制定健保政策與措施前,能充分與醫界協商、與民眾溝通,加強各界健康與法律識能,方易求社會接納。而今衛福部所提之調整健保部分負擔等種種規劃,是否仍需謹慎評估對經濟弱勢與領取慢箋或慢性重症的病友們,其影響與所造成之負擔。但為求健保永續,或許可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因醫療發生的支出,所列有3類(①公立醫院,②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③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單據,可以自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扣除。
如此一來,即使面對民眾在判斷疾病輕重緩急及檢傷分類之識能不足而誤求助緊急救護,或另醫師亦依臨床知識及技術,所提供謹慎與適當的照護。諸此種種處方,檢驗必要性與藥物安不安全,都應建立在事後或整體的正確診斷與評量上,而非在掛號前後,即得知其檢驗或藥物,可論真章或可辨其需求者。另如健保署分階段不給付之指示用藥,亦是如此,否則民眾輕易自行購藥而使輕症惡化為重症,後果誰負?更枉然健保立法精神。在整體相關配套未完整推陳,民眾在醫療健康與法律之權利義務的識能未全時,但為求守護民眾長久之病安與藥安的專業,一切醫療行為都須由醫師出具處方或監督下,方得執行。相信逐步以社會熟識之退稅機制,來平衡醫療需求與健保支付,而不再全推給忙錄的醫療端而引事故衝突,對醫療公平正義施行,應有正面意義,值此政府應三思再行。
*作者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成人教育研究所博士候選人,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