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姓機車騎士因仿「高雄式左轉」熄火推車走斑馬線到對向車道迴轉,收闖紅燈罰單18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他的行為雖然投機取巧,但不算「駕車」,判決原處分撤銷,可上訴。
熄火牽車走斑馬線收罰單!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0年9月24日晚間8時許,司姓男子騎機車沿著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1段行駛時想迴轉,剛好遇到紅燈,司男熄火牽車越過停止線,走人行道穿越道至對向車道後再發動駛離,警方見狀予以攔阻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以新台幣1800元罰鍰。
司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質疑以人力推車「是屬於一般民眾步行過馬路行為,還是屬於駕駛行為?」且人力推動機車,動作比一般行人步行還要慢,當時並無人潮擁擠,並不會造成行人安全及影響交通。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則拿出交通部釋示,指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紅燈),下車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視同機車駕駛人,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闖紅燈規定,處1800元以上、5400以下罰鍰。
法官:雖投機取巧,仍有法可罰
法官審理認為,司男的行為固然投機取巧,但並非於「駕駛」機車過程所發生,因此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車闖紅燈規定裁罰。
此外,法官認為,如果在機車引擎未發動狀態下移動機車,仍構成「駕駛」,那麼沒有機車駕駛執照的人牽動機車,不就構成「無照駕駛」,這樣並不合理。
法官指出,司男行為並非無法可罰,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人在道路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警察指揮,可罰300元,至於只罰300元是否過輕而應修法,這是立法層次的問題,總之,不應以「駕駛」機車闖紅燈來處罰司男,裁決所應賠償300元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