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韓豫平少將因加菜金問題而生科目問題,進而造成相當不合比例的刑責一事引來廣大討論,也突顯了一些我國法制上因長久以來慣習而衍生的法律問題。舉例而言,2019年7月22日總統蔡英文結束為期12天的出訪友邦之旅順利返國,當日引發全國關注的,並非蔡英文出訪期間的外交成果,反而是遭到時代力量前立委黃國昌踢爆的國安私菸醜聞。
這起私菸案是由總統府國安侍衛利用總統出訪之便,向華航訂購巨額進口香菸,共計10009條,想要趁返國入境之際,混水摸魚將這批香菸帶出海關。事發當時媒體無不以國安菸品「走私」案稱之,而總統府雖坦承有此情事,卻不認為是走私,而強調是「超買」。一時間,「超買」一詞引發社會嘩然,輿論更揶揄總統府為粉飾太平只好抽換詞面想矇混大眾。
這樁私菸案在2021年6月11日經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一審判決出爐,對於涉案國安人員以貪污治罪條例的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重罰10年4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褫奪公權10年,而華航相關人員以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判罰2年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乍看之下,刑期甚重,而法院在社會輿論一片喊砍喊殺的氛圍下,也「符合社會期待」地給予相關涉案人士頗重的制裁。問題細看罪名,未免與當初社會輿論預期的有所落差,原來本起案件牽涉的是逃漏稅問題,而非什麼走私不走私的。
姑且不論國安人員涉及的貪污治罪條例,但如果是其他也被判刑的華航地勤人員的話,這判決是否適當,非無疑問。相信許多人都有類似的經驗,在出國返台之際,受到親友委託,會在行李裡多塞點在免稅店買的香菸或洋酒想矇混過關,省點關稅。如果被海關發現,菸酒會被沒收,而且會吃上罰單得繳行政罰鍰,問題會因此被判有期徒刑抓起來關嗎?事實上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關稅並不在稅捐稽徵法的查核範圍內,頂多會依海關緝私條例被裁處行政罰鍰。換言之,這案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判處刑罰,完全是無視法律條文只為強安刑罰罪名向公眾交代的舉措。
至於法院更認為華航地勤人員以電子預購的方式供國安人員購買香菸,因違反菸害防制法第5條、第9條之規定,故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謂的「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然而不管是依照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或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5497號判例,均強調「不正當方法」必須要是以積極手法造假,導致租稅課徵過程發生困難,跟是否違反其他法律並無關聯在。況且,菸害防制法之所以禁止特定的菸品銷售手段,目的是要避免青少年輕易接觸菸品,以達到保護青少年免於菸害的政策考量,與稅捐稽徵毫無干係。法院以立法目的相去甚遠的菸害防制法驟斷華航地勤是以不正方法逃漏稅,這論理未免過於荒謬。
現行菸酒管理法第45條已經規定,超量攜帶菸酒入關應處以行政罰,而非刑罰。固然可以理解這樁私菸案不但轟動全國而且牽連甚廣,不「殺雞儆猴」一下,恐難服眾人攸攸之口。問題遍尋相關法律規範,均難有判處嚴刑峻罰的堅實理據存在,如果只是為了迎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將令人感到遺憾。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