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煥智直指,檢察官以《刑法》第315之1條及《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如果依檢察官的觀點,將監視器錄影資料當作《個資法》的個資,則從客觀構成要件的具體性、特別性、明確性而言,《刑法》第315之1條相對於《個資法》第41條,應該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所以應該優先適用《刑法》第315之1條,而不是適用《個資法》。
至於是否因拍到裸體畫面就構成刑責?蘇煥智說明,依《刑法》第315第1項第2款規定,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無故」,就是指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的妨害秘密的犯罪意圖」,因而應以行為人的主觀意識,作為認定標準。如果行為人是以「照攝裸體影像」為目的,那就是「無故侵害隱私」。
蘇煥智指出,如果行為人是以「防盜、或避免被誣陷作色情交易、避免糾紛存證」之目的錄影,而且並沒有任何蓄意觀賞裸體及散布行為,其目的意圖是符合社會生活的合理需求,並非為侵害隱私,就不能認為是無故。無故是主觀犯意的構成要件,其解釋有一定的邏輯,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可以自由認定。
蘇煥智: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妨害秘密,是違法起訴
蘇煥智認為,如果因為「防盜、防止誣陷而存證」的意圖,但因而有錄到「裸體影像」,的確客觀上有侵犯他人隱私的情形。政府有必要與相關的保全公司及相關的業者檢討、溝通其合理的分際,以避免隱私權受到侵犯。但如果直接以《刑法》第315之1條追訴,這與構成要件不符。台東地檢署以「拍到裸照」,即認定構成《刑法》第315之1條妨害秘密,基本上是完全不考慮「無故」的構成要件,是違法的起訴。
蘇煥智表示,台東地檢署以《個資法》第41條起訴張靜及其女友,將監視器錄影資料,視為蒐集個資,要求必需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定,否則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起訴恐衝擊全國保全業,及目前已經裝設的監視器錄影系統,可能都面臨觸犯《個資法》第41條犯罪的危險。「為了追殺張靜,可能讓全民都受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