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興達電廠事故引發大停電,橋頭地檢署將三位臺電員工以公共危險罪嫌偵辦,並以15萬元交保候傳,創下臺灣司法史的先例,也讓臺電員工人心惶惶「做到流汗,嫌到流涎」,不知道什麼時候輪到自己。
橋檢偵辦臺電員工的兩項罪名,「故意妨害公用事業罪」意思是這三位臺電員工是「故意」造成停電,實是不可承受之重;而「準放火罪」雖包含過失犯,但也必須行為人使用「爆裂物」,照此標準未來臺電、中油、中鋼……發生爆炸事故等於都要法辦員工。將心比心,如果檢察官起訴的犯人被判無罪,就表示檢察官有「錯誤」(故意,但不太懂法律?)或「過失」而要坐牢,檢察官能接受嗎?
檢察官的爭議之舉不只一例。臺東地檢署聲押張靜案,既然一開始就是以被告身分偵辦張靜,為什麼傳票上不寫明其為被告;以「串供之虞」為由聲押張靜,卻在被法官駁回後火速起訴,不就表示證據早已調查完畢,又何需擔心串供?
東檢知道這兩項理由站不住腳,之後發布的新聞稿,改以「張靜不願交代監視器檔案流向」為理由,「建請法官為適當之強制處分」;這等於是說被告行使緘默權,也構成羈押事由,未免逸脫《刑事訴訟法》規定太遠。
檢察官在眾多法律人中脫穎而出,是菁英中的菁英,不會不知道「正當法律程序」;只是民進黨執政後示範了「邢泰釗路徑」,也就讓有心升遷的檢察官/檢察長們不得不隨之起舞,用手中的公權力,為政治服務。
邢泰釗以「遵守法律虧錢算背信」為由,起訴馬英九的三中案,雖然一審法院判決無罪,但不影響邢泰釗升上高檢署檢察長。在人民看來,「邢泰釗路徑」似乎告訴每一位檢察官,民進黨是知恩圖報的,是你對我好,我會還的。
辦臺電,可以把停電導向人為事故,那自然就不是「缺電」;辦幫彭文正辯護的張靜律師,有利蔡英文的「論文門」,也可以圍魏救趙。檢察官每一次爭議作為,都符合民進黨的政治利益,人民不會相信這是巧合。
現在刑泰釗想要當檢察總長,又召集地檢署開會,要檢察官留意「是否有反社會性分子在擾亂民心」、「不能排除這些動物是被人從外頭丟進去,刻意造成停電」。把停電提高到國安層級、「第五縱隊」。既然停電是「第五縱隊」害的,還敢質疑政府的,自然就是「中共同路人」,邢泰釗的動機,也就無需贅言了。
湯德宗大法官在釋字第782號的不同意見書中,指出多數意見對立法院聲請釋憲門檻的標準不一,「難怪人民普遍不信任司法」。今天在邢泰釗的「以身作則」下,臺灣的檢察體系越來越成為行政權的附庸,也自然更得不到人民的信任。
為了一次的政治利益,失去人民對「權力制衡」的信任,讓臺灣的民主面貌模糊不清,這真的對民進黨划算嗎?這是蔡英文總統夜深人靜時,應該要好好問問自己的。
*作者為政治幕僚,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