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昨(17)日初審通過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民法婚姻規定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等反同婚3公投案,被同志團體批評違法違憲。中選會今(18)日表示,包括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以及保障同性共同生活權益兩項公投案,不論結果如何,都不影響大法官解釋內涵,相同性別的二人仍得行使婚姻自由。
反同婚公投兩項提案,主要是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以及幸福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補正「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中選會:即使連署通過舉行公投 不影響同性婚姻自由
中選會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748號,「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與原游信義所提「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有牴觸釋憲意旨的疑慮,經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後。游信義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748號所稱之『婚姻自由』」。
中選會表示,幸福盟該案修正後已無抵觸釋字748號。不過,中選會表示,即使成功舉行公投,無論投票結果如何,相同性別的二人仍可以行使婚姻自由。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第二案理由書明白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國中、小以下不實施同志教育 若通過仍可以尋求司法救濟
至於同志教育一案,是否同意在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同志教育公投案,中選會表示,若經公投通過,同性兒童或其父母認為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仍得依釋字748解釋意旨尋求司法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
同婚釋憲案的106年5月24日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修改相關法律。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同志祁家威與男伴,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