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前總統上午舉行國際記者會企圖翻案,也披露不少外交祕辛,根據扁提供資料透露,2005年5月初,扁出訪我國大洋洲友邦馬紹爾群島、吉里巴斯及吐瓦魯3國時,過境與我國無邦交關係位於南太平洋之斐濟共和國,扁因此動用2萬美金,處理對斐濟共和國之外交工作。
資料另顯示,扁執政期間,為推動秘密外交工作,曾多次派遣其幕僚邱義仁(時任國安會副秘書長)、柯承亨(時任國防部副部長)、馬永成(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陳明通(時任行政院大陸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郭臨伍(時任行政院反恐怖行動管控辦公室主任)、劉世忠(時任總統府諮議)、鄭純宜(時任總統府傳譯)等人前往非邦交國家進行秘密外交,陳水扁總統為此所支付執行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相關費用計有(至少)162萬4572元。
針對對斐濟外交,資料指出,當時我國駐斐濟共和國代表郭時南報告扁,希望增加經費來推動我國對斐濟共和國之外交工作。他為此指示林德訓(時任總統府辦公室主任)交付馬永成(時任總統府副祕書長)美金2萬元,囑馬永成將之轉交黃志芳(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由黃志芳執行交付該經費給郭時南代表。
資料說明,2005年5月6日,林德訓請時任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陳心怡拿取60多萬新台幣現金兌換等值2萬美金後,再交給馬永成。陳心怡隨即自林德訓放置國務機要計劃經費之抽屜內拿取新台幣現金,連同馬永成另外交付之等值10萬美金新台幣(即另案L案之款項)前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1號之交通銀行衡陽分行,請其在該行任職之友人周鈺玲代為兌換美金。
周鈺玲兌換等值12萬元美金,其中2萬元係本案FJ案之款項,後交予陳心怡攜回交還馬永成。馬永成後在其辦公室將該12萬美金交給黃志芳。
資料說明,黃志芳則於2005年5月12日在其總統府副秘書長辦公室內,將其中2萬美金現鈔及記載匯款資料之紙張(其上記載:駐斐代表處,銀行帳號:TMOTROC Fiji Islands《ICBC NYC》Acco.No: 2820-9)交付其友人鄭明惠,囑託鄭明惠將2萬美金匯至斐濟代表處(全名為中華民國駐斐濟商務代表團,以下仍稱斐濟代表處)。
鄭明惠於同日前往中正機場(現為桃園國際機場,以下仍稱中正機場)第二期航廈之中國國際商銀銀行中正機場分行(95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合併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現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正機場分行,以下仍稱中國國際商銀銀行中正機場分行),將上開黃志芳所交付匯款資料之紙張黏貼於「匯出匯款申請書」上收款人資料欄,辦理匯款,因當時未隨身攜帶黃志芳所交付之上開2萬美金,鄭明惠乃請其太太龐○○從任職之中正機場第一期航廈之辦公室來到第二期航廈中國國際商銀銀行中正機場分行銀行櫃檯,並自其中國國際商銀銀行中正機場分行帳戶內(戶名:龐○○,帳號:***********),先行提領出新台幣62萬5200元(依當時匯率換算2萬美金為新台幣62萬5200元),並同時兌換成2萬美金匯款至斐濟代表處上開銀行帳戶。事後鄭明惠將匯款單據交予黃志芳,黃志芳乃將匯款單據送交總統府辦公室,並向馬永成回報已執行完畢。
資料也說明,嗣鄭明惠知悉其友人即誠峰建設有限公司(址設: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68之1號10樓)總經理洪天贈因生意上需要使用美金,遂商得洪天贈同意後,在桃園南崁誠峰建設洪天贈辦公室內,將2萬美金現鈔交付與洪天贈,同時請洪天贈將新台幣62萬5000元匯至鄭明惠之妻龐○○上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正機場分行帳戶內。洪天贈於參考當時匯率後,認約定匯款金額與當時匯率換算相差無幾,即於94年5月18日託請誠峰公司小姐自洪天贈所有合作金庫復興分行帳戶(戶名:洪天贈,帳號:*************)內轉帳匯款新台幣62萬5000元至龐○○上開中國國際商銀中正機場分行帳戶內,完成交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