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他雖然尊重同性戀,但是他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有人說尊重不代表支持;更有人說合法化是強迫大家都接受同性戀,然而尊重、支持與接受實際上是不一樣的三個概念,同時也蘊含著不同層次的意義。對我來說,我認為同性戀者最根本需要的是大家的尊重,支持與接受常常都只是額外的驚喜。
尊重與支持本來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尊重的範疇並不涉及認同與否或是支持與反對的爭議,換言之,所謂的尊重只是我們對於別人的人格不多加干預,藉以使每一個個人都可以自己認定自己人生或是決定的意義,是一種使他人人格完整健全最根本的方式。支持則隱含了對於他人的贊成與認同,也就是說,當我們對別人表示支持時,同時間代表我們贊同他的做法,而我認為「支持」的意義實際上是建築在「尊重」的基底上,在支持、贊同的前提,是我們對於他人的人格與決定權給予完全的尊重,如此對他人所表示的支持才有意義,否則,倘若今天我不尊重你的決定權,在指使你做出某項作為後,才又肯定你、支持你,此時的支持實際上是我對我自己想法與決定的支持,並非對於你行為的肯定,這也會是一種變相的壓榨。本於上述的說法,我同意尊重的確不等於支持。
往下談論「接受」的問題,在許多反同的言論,甚或是剛剛開篇一提到的留言內容中常見到有人說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要逼迫大家接受同性戀,進而讓大家都變成同性戀。於此先撇開不談同婚合法會不會讓大家都變成同性戀,即便這件事不需要花大篇幅討論究很明瞭。先單就「接受」一詞作為探討之標的。所謂的「接受」,我認為指的是一個被動接受的作為,換言之,唯有當我是事件中接受他人作為的那一方時,始有主張我接受與否之餘地。
釐清了這些詞彙後,回到時事層面討論。對於許多同性戀來說,我們要的從來就不是要大家全然地接受我們,我們求的只是一個最基本的尊重,希望這個社會不要忽視我們的存在,退一步言,即便這個社會想忽視我們的存在,對於我們身而為人所擁有的權利不應該有所默示,至少在法律的層面上不應如此允許。
有了最基本的尊重後,我們不否認也會希望能得到身旁人的支持,畢竟要在這條路上爭取權益,能有越多的支持對於我們自己的信心也會有相當程度的提升,某程度來說,也是期待透過身旁人的支持更進一步的認同我們自己的存。至於接受與否,這件事情訴諸每個個人主觀的想法,換言之,我們不可能要求每一個人都接受我們的身份,而照前段所下的定義,所謂的接受有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接受者」必須要是事件中其中一位當事人或是接受作為的那一方,在同性婚姻中,真正接受作為或是處於事件當中的,不外乎就是雙方當事人,頂多包含雙方家人,如此而已,對於其他人來說,本不擁有接不接受的「權力」與「權利」,也因此更不應該具有否決他人婚姻形式的「權力」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