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89 年,洛克踵續米爾頓的關心,發表了《論寬容書簡》(Letters Concerning Toleration),提倡宗教寬容的重要性。其後,亞當斯密則於一七七六年發表了更為有名的《國富論》(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這本書不是專論言論自由,或寬容的作品,但是顯然的,自由或放任態度(laissez-faire)是他們共同關心的課題,認為是建設一個公義幸福社會的基礎信念。
到了十九世紀,這種寬容及自由的觀念已經蔚然成風,我們可以說英國思想家對近代價值最大的貢獻就是對自由的討論和闡述。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是這方面最重要的領袖。他的名著就是《論自由》(出版於一八五四年)。這本書影響深遠,甚至於孫中山都在《三民主義》引用到它。當然,彌爾固然標榜自由,但是已經注意到「多數的暴政」的問題。自由的理論到了這時已經登峰造極。這裡也順便說一下:彌爾自己說他的意見受到夫人哈莉葉(Harriet Tylor Mill, 1807-1858)很多的啟迪和影響。
彌爾的書在英語世界廣為流傳,因此賀爾姆斯一定讀過它。他又主張把意見放在一個公開的「市場」裡任人選取,這是賡續亞當斯密的說法,相信好的意見在競爭中自然會脫穎而出,而為多數人所接受。賀爾姆斯這樣的看法不僅長年影響了美國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看法,而且也往往被知識界接受作為寬容思想及意見自由的基本原則。
當然,學術研究的目的就是求到正確可靠的答案。理工的學問固然如此,就是人文社會的學問也應當如此。因此不會有人說把研究的成果或結論當作是一種「意見」,可以放在市場上面人由人取捨,接受人家不贊成的就是不對的說法。那麼,什麼意見或觀念才可以用市場機制來決定它們的是非呢?一般來說,大概多是有關政府的財經、社會政策。它們常常需要反復辯論,不斷地產生爭執。有了爭執,就會出現彎曲或抹黑對方說法的情形。只要這些彎曲或抹黑的說法留於口頭的層面,那麼美國的法院大致都會認為這是「意見的自由市場」中正常的現象,拒絕制止這一類的發言。相同的,大家都知道,美國要告任何人誹謗非常困難,特別是要作家把他們寫的名人的傳記收回,那更是難上加難。這就是「意見的自由市場」的真諦。
從這裡就可以想像美國人會如何對待與傳記非常相似的歷史作品。寫來供一般讀者看的歷史作品,那當然應該會受到保障,由社會公評,好壞自在人心。就是嚴謹的歷史作品,其實最後能決定它的優劣的,除了其他歷史學家的驗證之外,最後也還是市場的反應。當然,美國歷史學界有各樣的機制,例如論文的寫作的格式,書評,同行的口碑等等。這些都會影響一本歷史著作的地位。但是如果我們把這些專業機制也當作是一種公平開放的市場運作,那麼,顯然地,這樣的市場就是最後的裁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