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說,是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因為依照條文,只要任職陸企,就成為「經濟間諜罪」的高風險族群,這個條文幾乎是無邊無際、可任由檢調單位解釋、認定是否觸法,這簡直就是變相的「恐嚇」國人─特別是科技產業的工程師、專業人員,不要去陸企工作。
這點,其實由檢調的說法已無意中透露其用心─官員說密集領袖「就是希望國人了解中共對台高科技滲透、陸企挖角嚴重已是國安問題,提高「防諜意識」有助認同與修法」;顯然「陸企挖角」本身就是問題了。
再者,「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更是一個毫無標準、難以認定的內容,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祕密」,所指何事,無人說得出來─是台積電的製程技術還是聯發科的IC設計?是28奈米還是3奈米、或「以上皆是」?
事實上,企業能夠確定又簡單辨識出的,其實就是公司內部重要的資料、機密、技術等,是否被竊取流出,至於這是不是所謂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經濟間諜罪應該聚焦在有「苦主」的洩密與竊取案件,而不是毫無定義、內涵的所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上。
經濟間諜罪因涉及的定義與技術問題,其實非常難定罪,美國訂出經濟間諜法20年,成案的只有不到10案,定罪的更只有1案而已。台灣讓人擔心的倒不是定罪太少,而是擔心在缺乏人權觀念、被政治意識型態驅使拚業績的檢調努力下,「績效良好」但卻殘害基本人權─別以為不會發生這種事,連號稱重視人權的美國都可能發生此事。
川普任內為因應來自中國對其國安的挑戰,司法部發動所謂的「中國行動計劃」,不少華人學者被起訴,雖然最後這些訴訟全部失敗,但這些華人學者─其中不乏學術地位崇高、任職哈佛等名校的學者,從事業到生活都大受傷害、甚至被破壞。今年2月美國政府終於宣布「終止中國行動計劃」,但那些被調查的學者人權都大受傷害。以美國對人權的重視都如此,台灣那些對人權「漫不經心」的檢調能好多少?殷鑑不遠,台灣切勿惡搞「經濟間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