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有鑑於教育問題已經成為台灣的國安問題,公立大學依然以校中校的方式持續擴張,與地方資本合謀,展開大學圈地運動,學生人數卻相形減少,估計未來有3分之1的學校會消失,大學數量將減至100所,超過1萬名教師、6000名職員面臨失業。但政府未重視少子化衍生的教育問題,放任中高等教育向下沉淪,未能提出任何宏觀教育願景與改革政策,因此集結有志之士,於去年1月21日成立「守護台灣教育平台」主旨在集結社會力量推動第二波教育改革。
本文為大學法修法系列論壇——校長遴選制度改革(下)
主辦單位:守護臺灣教育平台
主持人:吳瑞北教授 發言
與談人:林從一(華梵大學校長)、呂忠津(清大電機系教授)、陳弱水(臺大歷史系教授)、黃亭偉(臺學聯會長)
陳弱水教授:臺灣遴選缺文化;選舉難保密,建議依大學組織文化而定
1. 有關校長選任的概念
「遴選」是當作通名來使用,也就是所有形態的校長選任都是「遴選」,這也是臺灣法律上的用語。我討論這個問題,想對有關詞語重新定義,我把「遴選」當作校長選任的一個特定形態,我覺得這樣來討論,問題可能看得比較清楚。
除去政府或董事會直接任命,大學校長的選任(appointment)有兩個基本方式,一個是「遴選」(selection),一個是「選舉」(election),另外還有介於這兩種方式之間的辦法和兩種方式的混合(下詳)。所謂「遴選」,就是對於校長的選任,組成一個人數少的臨時性委員會,這個委員會對校長人選有最終的決定權。至於「選舉」,是指對於校長的選任,校內組成有相當人數的選舉人團,校長人選由這個選舉人團選出。
2. 國際上大學校長選任的實務
「遴選」和「選舉」這兩種方式,不僅存在於觀念上,也是實務上存在的兩種主要辦法;另外一種辦法則是由大學既有的決策組織選出。據我了解,純粹遴選制只存在於美國、加拿大和臺灣。英式大學校長的選任,雖然有search committee,但決定權是在學校的董事會或理事會(council),往往再加上參議會(senate)。歐陸和日本則常常實施選舉制。
臺灣的現行制度,就法令而言,是百分之百的遴選,但在實務上,有學校加上了淡化「遴選」的措施,例如讓校務會議代表有所參與。我們的制度屬於純粹的遴選制,最清楚表現於教育部的法規。對於教育部直接管轄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教育部沒有遴選辦法,有的是「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也就是說,在校長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以外的因子都沒有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