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院的調查報告顯示,蔡茂寅曾在接收特偵組傳訊時供稱,「要取回保證金難度甚高,且除了運作仲裁庭要作出對長生有利之判斷外,還要交通部不撤銷仲裁及最後迅速的付款,需打通的關節甚多…。」監委調查發現,長生公司代表郭政權和蔡茂寅為運作仲裁案開始密切聯繫,因此虛設人頭公司「忠榮興業有限公司」,以收取長生公司佣金,蔡茂寅還曾供稱,郭政權要求他協助該仲裁案,他和郭約定各自處理,由郭負責長生公司應付之酬勞;他則負責法律部分,包括「對仲裁人進行遊說及找人頭設立忠榮公司」。
監委調查發現,在蔡茂寅的運作下,蔡茂寅對不利於長生公司的仲裁人找出迴避事由,聲請仲裁人迴避,重組仲裁庭,該仲裁案前後有7位仲裁人更換、經辦,最後才換上主任仲裁人洪貴參、交通部選任仲裁人戴森雄和長生公司選任仲裁人鄭冠宇,仲裁結果順利如長生公司所願,蔡茂寅最後也因該案虛設人頭公司收取佣金,違反公司法,遭地院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並支付公庫100萬元。
鄭冠宇自承掮客送錢 因未收取逃過法網
實際上,上屆監委馬以工和李復甸於去年5月完成調查特偵組偵辦機場捷運BOT案,當時曾調閱特偵組偵辦該案的相關人員傳訊筆錄,赫然發現,鄭冠宇在其具簽筆錄中坦承,蔡茂寅曾向他表示,請他協助該仲裁案的判斷,並表明願意支付他5百萬元,但鄭當場向蔡茂寅表示,這筆錢,「不要給我,因為我這個位子是廖正豪推薦的,你們給廖正豪」,因鄭宣稱他並未收取該筆款項,因此特偵組未認定他違法。
不過,熟悉仲裁實務的法界人士指出,儘管鄭冠宇宣稱未收取長生公司的5百萬元款項,但從他於特偵組供述的筆錄內容來看,鄭冠宇並未拒絕蔡茂寅試圖影響仲裁結果的遊說,只是將長生公司有意提供的款項轉介他人,其行徑實已違反「仲裁人倫理」,依據仲裁法第15條規定,鄭在機場捷運仲裁案的行為已構成讓台北市政府質疑此仲裁人能否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依法市府可在知悉此事後14天提出迴避聲請,上周北市府已在美河市仲裁案中認為鄭冠宇「恐有裁判不公之嫌」,要求他迴避該仲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