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2007年4月11日建議台北市政府應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開發三創園區,權利金依當時市價,可得到約公告現值的1倍以上,然而時任市府秘書長李述德卻用市長的丙章,改以《促參法》執行,使權利金遠低於公告現值,市府花了12億「有償撥用」三創土地,權利金卻只有10億。此外,資訊園區用地在都市計畫中也未建議可興建停車場,資訊園區違反了交通部補助附屬事業的精神。台北市廉政委員會今日開會時估計,三創案使市府至少損失20億元。
廉委會召委馬以工指出,當時土地公告的現值已有15億,粗估市價就有30億,市府只收到10億的權利金,比實際價格短少了20億。
馬以工也表示,根據2003年的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該區並未建議興建停車場,且又是在捷運忠孝新生站,會在此區逛街的大多是青少年,本應鼓勵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卻將都計的精華地段規畫成停車場,根本是倒果為因,且蓋了停車場後又做資訊副業,違反交通部對交通建設用地補貼的立法精神。
北市財政局表示,三創案的底標價格是由顧問公司代估,原估為3億元,但因市府認為太低,因此調高至5億元,但投標的業者除1家在投標書上寫8億外,其餘4家都寫10億,而標單上全都寫成10億元。
廉委楊實秋認為,權利金上限10億,遠低於有償撥用的12億元,已經違反了BOT的準則,而10億元的頂標價格是如何訂出的,是否賦予評審委員過多決定權,增加標案過程的人為因素,也要繼續查清。
馬以工表示,對於三創案,廉委會還會再開會討論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