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北海關判斷民眾進口「保健食品」,維生素D3含量IU1000即是違反藥事法
我今年4月5日向美國iHerb網購保健食品,其中含一瓶特價一美元60粒包裝,名稱是:《機體抵抗系統支援素食膠囊4, California Gold Nutrition, 4 》,標示是:《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每一粒膠囊含有4種混合物,因為其中一種混合物為維生素D3含量IU1000,雖然D3每一粒重量只有0.025公克,也就是說一瓶重量0.15公公克的D3,應該比一根頭髮還輕的東西,但是4月13日台北關竹圍分關告知本件維生素D3含量IU1000,將先函衞福部詢問有否違反藥事法,所以整批貨物不能提領,並若違反尚有刑責,這是台北關第一次行文衞生福利部確認」。
二、本件是美國製造的「食品級膳食補充劑」,不是藥物,並沒有藥事法之適用
1994年美國的《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規定,膳食補充劑又稱保健食品、健康食品、營養補充劑等,必須經過美國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證明其安全性和保健功能才能販售。膳食補充劑並不是藥品,不過可視身體需要作適量補充。
依1994年美國《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nih.gov) 》第三條之定義規定:
是一種成分從食物中萃取對人體有益的營養素,含有下列一種或多種成分:維生素、礦物質、蛋白質、藥草或其它植物製劑(不包括菸草)、胺基酸、可以幫助增加每日進食量的補充劑、濃縮素、代謝物、粹取物或以上五種組成物…
(ff) The term “dietary supplement” –
“(1) means a product (other than tobacco) intended to supplement the diet that bears or contains one or more of the following dietary ingredients:
(A) a vitamin;(B) a mineral;(C) an herb or other botanical;(D) an amino acid;(E) a dietary substance for use by man to supplement the diet by increasing the total dietary intake; or(F) a concentrate, metabolite, constituent, extract, or combination of any ingredient described in clause (A), (B), (C), (D), or (E);………
三、台北海關不知道本件執法依據,是直屬上級財政部官網公告的《高雄關提醒民眾自國外郵寄自用保健食品及藥品應注意限量規定》4月13日我向台北關竹圍分關盧主任說明,財政部官網有關「高雄關規定」,內容摘要如下:
「 …..民眾最常遇到的情況主要分為兩大類,其中一類為錠狀或膠囊狀的健康食品或營養補充劑,依據食藥署的公告,錠狀或膠囊狀食品於進口自用時,每種最多可有12瓶(盒),該次進口最多36瓶(盒)為限,超過數量則須向食藥署申請輸入許可。另一類則是藥品、高劑量維他命或是國外保健食品成份而在國內被列為藥品者,應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向食藥署申請自用藥品輸入許可;若未能檢具輸入許可證者,海關依規定每種僅能放行2瓶(盒),..」。
我向他主張財政部官網規定,本件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屬於第一類,為美國製造合法的健康食品或營養補充劑,每種最多可有12瓶(盒);另外,最差情況本件既使是第二類藥品、高劑量維他命,個人未檢具輸入許可證者,海關每種也應該放行2瓶(盒) 。
惟盧主任卻稱我不懂海關作業規定,他稱「快遞」與「郵寄」在海關作業不同,本件委託DHL係屬「快遞」,不是「郵寄」,所以不符規定而未獲得同意。盧主任不同意後,4月15日我寫信給海關總署長信箱,請示:「高雄關公告是否適用?」4月16日海關總署回電:「稱高雄關等公告皆已經廢除」,惟隨之4月19日竹圍分關劉股長回電,認錯道歉稱:「高雄關規定尚在適用」。
四、本件是「食品」不是「藥品」,台北關不能以「103年06月05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應事先申請同意》審查:
劉股長雖說認錯道歉,但是他強調本件是替衞福部執行法規,還是要依據103年06月05日衛福部食藥署公告《寄送「藥品」進入國內有限量》之規定辦理,也就是他說:《維生素D3 1000IU是「非處方藥」才能放行》,我告知劉股長基於以下三點理由,本件沒有食藥署103年06月05日公告的適用,應該馬上放行:
(1). 本件是美國製造的膳食補充劑,是「食品」不是「藥品」。
(2). 本件衛福部有「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將維生素D3分為三級:IU800以下為「食品級」,IU 800至1000為「非處方藥」,IU 1000以上才是「處方藥」,本件為IU1000,當然為「非處方藥」。
(3). 該公告附表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之備註5.規定:《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 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所以本件既使我國「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規定D3 1000IU為「處方藥」,亦可排除適用。
以上三點理由,他並不能接受,還是堅持要「第二次」行文衞福部確認,以取得紙本為依據。
五、本件係合法進口的食品,台北關卻要求簽署「放棄提領或退貨申請書」
我的4月15日陳情函遲未得到回覆,分關表示若是我不願意等衞福部確認,要自行上官網拷貝「放棄提領或退貨申請書」,我自認倒楣無奈自行填寫完成並電子郵件回復,但是海關還是堅持要親自簽筆紙本,並用紙本郵寄回去審核,海關刁難人民至此,所以我4月26日第二次函海關總署,稱本案完全合法,要求馬上放貨,陳情函編號:220425I05521。但是海關還是沒有回應,我才央請立法委員陳歐珀關切,5月4日海關總署才正式回覆內容如下:
「本案貨物本關分別於111年4月13日及26日函詢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因該署均未明確回覆本案貨品屬性,本關於111年5月2日再度函詢該署確認貨品屬性,嗣該署確認貨品屬性後本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
六、本件「貨品屬性」就是「食品級保健食品」,不是藥物,更不是毒品違禁品,海關沒有理由去函詢衛福部三次:要求解釋一定違法?
依據5月4日海關總署回覆函,本件已經發生一個月時間,台北海闗還不知道這瓶「貨品屬性」,瓶面標示的就是「膳食補充劑」Dietary Supplement,我不知道是無知或是故意扭曲?需要台北海闗去函詢問食品藥物管理署三次?
第一次4月13日:問維生素D3 1000IU有否違反葯事法?
第二次4月26日:問維生素D3 1000IU是不是「非處方藥」?
第三次5月2日問什麼呢?本件立法委員陳歐珀辦公室林主任告知,前二次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該認定皆未違法。台北海闗後來發現,這瓶瓶子的「服用說明」內容:「每天一粒,每天一或是二次,最好在合格健康照護專家諮詢下服用」(Suggested Usage: Take one capsule. once or twice daily with food. Best when taken as decided by a qualified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台北海闗認為「服用說明」會造成我的違法,即是:「若是我每日服用二次,或是沒有經過合格健康照護專家諮詢而服用超過二次,服用量合併就超過規定的IU 1000以上,這樣這瓶「膳食補充劑」,就是「處方藥」,而不是「非處方藥」,可以違法處分了!
七、本件只是1美元的「膳食補充劑」,台北海關為什麼一定請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解釋為「處方藥」,居心是什麼?
財政部去年11月23日發佈一則名稱為:「臺灣未變更保健食品進口規定,業者應合法申報以加速貨物通關」的新聞稿,內容是:「台北海關世界史無前例,退運一萬多筆iHerb保健食品」。然而iHerb是美國最大的保健食品生產及網購公司,都是依照1994年美國《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nih.gov) 》生産或是出口錠狀、膠囊狀的保健食品,是「食品」不是「藥物」,完全符合衛福部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之表三、「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規定:民眾個人可以進口「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 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包、袋)為限」。所以去年11月被台北海關退運一萬多筆iHerb保健食品,台北海關若是引用財政部官網公告的《高雄關提醒民眾自國外郵寄自用保健食品及藥品應注意限量規定》審查,應該全部可以放行,也就是說台北海關將「食品」判斷為「藥品」,判斷錯誤「貨品屬性」,而引用錯誤法律依據審查,全部誤殺了!
八、台北海關嚴格執行限制個人,然而進口商卻可以高於4,5倍以上價格,在國內市場銷售:
(1)D3在iHerb一瓶價格為台幣94元,國內該廠台灣總代理及電商平台則3瓶1650元,每瓶550元。
(2)螺旋藻在iHerb 每瓶台幣156元,國內總代理賣910元。
(3)美國最大保健食品廠商NOW國內總代理,及iHerb官網
九、結論
事實上,我國現在審查民衆進口的規定非常單純,也非常簡單,就是全部在 衛福部的「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裏面,財政部官網公告的《高雄關提醒民眾自國外郵寄自用保健食品及藥品應注意限量規定》就是把這個表,用文字表示出來而已!即是,每位民衆每次都享有該表三、「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項目規定」:個人每次可以進口「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 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 (盒、罐、包、袋)為限」之優惠。
但是因為財政部的文字化規定公告,不知故意或是疏忽,把該表最重要的備註5.規定:《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 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給省畧了。而讓台北海關有機會拿衛福部的另一規定「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來展示官威作文章。
因為維生素基準表規定:「每日用量超過維生素A10.000,維生素D10.00,維生素E400上限者列屬「處方藥」,然而知道幾乎所有iHerb美國進口的所有各種保健食品,依據前述1994年美國《膳食補充劑健康教育法, 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4 (nih.gov) 》定義知道,都會含有維生素,而且都會超過這個標準,而中槍全部得退運。
以本件而言,每一粒膠囊含有4種混合物,雖然其中一種D3每一粒重量只有0.025公克,也就是說本件一瓶重量0.15公公克的D3,應該比一根頭髮還輕的東西,即使是毒品吃下去也不會中毒。但是只因為「含維生素產品認定基準表」將維生素D3分為三級:IU800以下為「食品級」,IU 800至1000為「非處方藥」,IU 1000以上才是「處方藥」,儘管我告知台北關竹圍分關本件為IU1000屬於「非處方藥」,但是台北關竹圍分關還是拿出這瓶「服用說明」繼續追殺不手軟。
台北關竹圍分關不死心充當起醫生來,根據本件「服用說明」,第三次函給食藥署詢問:「若是我每日服用二次,或是沒有經過合格健康照護專家諮詢而服用超過二次,服用量合併就超過規定的IU 1000以上」,就是「處方藥」,可以違規處分了!
這樣一瓶1美元膳食補充劑的「保健食品」,不㑹危害社會,也不㑹傷風敗俗,台北海關需要小題大作,近乎「鑽牛角尖」當毒品在查驗,不厭其煩的發出三次詢問函給食品藥物管理署,目的是什麼?這樣的行為在政府單位非常罕見,台北海關有無為特定集團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是官商勾結,似乎應該說清楚講明白,否則怎麼得到人民的尊敬呢?
這也顯示過去很長時間,人民因為進口一瓶膳食補充劑,是「食品」而被台北海關以「藥品」審查,整批退貨應該不計其數,例如去年11月1萬多筆退運即是,建議台北海關應該以「食品級」,重新審查已經退闗的一萬多筆iHerb「保健食品」,以免貽笑國際?
另外本案保健食品進口商,為何得以高於個人進口4,5倍以上價格在國內銷售,亦應查明原因改善!不要讓人民覺得海關以毒品方式管制「保健食品」的進口,誤認台灣是不是又戒嚴了?
*作者曾為公務員簡任主管,公民營單位主管,及擔任大學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