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觀點:名字別亂簽,本票別亂開,小心觸犯刑法

2018-05-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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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一般民眾常認為只有在發票人或背書人欄位處簽名,才會有票據責任。但實際上票據法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5條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第6條) ,並未強制規定需在一定欄位簽名或蓋章。而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一切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至於為了甚麼原因開立?有沒有真正的債權?都不是本票裁定審酌的重點。因此,只要在具備應記載事項的本票正面簽名或蓋章,不論於何處為之,均可認為該簽名者有擔任發票人之發票意思,屬有效票據,簽名者應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如果是簽自己的名字背負票據責任,是傷財。但簽別人的名字呢?在筆者處理的案件中,就看到有當事人是因前往當鋪辦理小額借款時,因為當鋪業者或員工要求留下同居親友姓名或相關資料以供查證,即在票據上書寫親友的姓名。書寫者認為只是將他人姓名寫在該文件下方或邊緣,並非寫在發票人欄位上,當不致使親友因此背負責任,卻沒想到如此除使親友有可能背負莫名的票據責任,面對財產遭強制執行的風險外,甚至自己也因此可能觸犯偽造有價證券(刑法第201條第1項)的重罪!所以在他人請求下書寫親友姓名,請務必注意所書寫者是否為本票?避免因一時不慎而誤觸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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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要特別提醒大家,如果收到法院的裁定覺得有疑問,請務必到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查詢確認,如果是真實的法院文件,倘對本票是否遭偽造或變造有疑慮,也請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1項規定,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儘速決定是否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才能避免因一時大意而使自己莫名背負遭強制執行之風險。

*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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