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怡如觀點:名字別亂簽,本票別亂開,小心觸犯刑法

2018-05-0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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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民眾而言,卻也因為本票的外觀不如一般支票、匯票容易辨識,往往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已簽署本票,在實務上多次碰到當事人看到自己簽署的姓名後,才赫然發現早已背負巨額本票債務而不自知。」(資料照,取自採購知識暨資訊交流平台)

「對一般民眾而言,卻也因為本票的外觀不如一般支票、匯票容易辨識,往往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已簽署本票,在實務上多次碰到當事人看到自己簽署的姓名後,才赫然發現早已背負巨額本票債務而不自知。」(資料照,取自採購知識暨資訊交流平台)

根據報載,原以為近日可通過的本票制度修正案再度卡關,就我國獨創之本票制度存廢及修正之間討論面向眾多,難以定論,但實務上卻已有多件本票被作為不當催討或詐騙工具之案例,大家仍應對「本票」有一定的了解,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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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票據種類除了大家耳熟能詳的「支票」外,還有「本票」及「匯票」兩種。而其中「本票」,因為有票據法的123條的加持,也就是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深受債權人青睞。也就是持有本票的人,可以在票據到期之後,直接向本票發票人請求付款,如屆期發票人未為清償,則持有票據的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請求法院裁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記載之票款並加計利息,待法院裁定後,持有裁定者就可以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進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也就是持有本票之債權人可以省去為證明債權存在而大費周折打官司的過程,直接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對本票發票人聲請強制執行。尤其現行制度本票裁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此採形式審查 ,僅審查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至於本票上之債務是否存在,需待受裁定人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以尋求解決。也就是持有本票之債權人幾乎是已經搭上強制執行的特快車了。

就債權人而言,持有債務人簽發的本票固然是實現債權最迅捷便利的利器。但對一般民眾而言,卻也因為本票的外觀不如一般支票、匯票容易辨識,往往在不自覺的情況下已簽署本票,在實務上多次碰到當事人看到自己簽署的姓名後,才赫然發現早已背負巨額本票債務而不自知。實則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只要有:1.表明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4.無條件擔任支付。5.發票地。6.發票年、月、日。7.付款地。8.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等記載,即已具備本票之效力。也就是不論是「玩具本票」或書店即得購買的制式印刷本票,一旦簽署,都將背負票據法上之責任。甚至是一般辦理購車或需簽署契約之買賣契約,於制式契約後方通常會附有一張與契約大小相同,且於紙張上方或邊側標註有「本票」字樣之文件,而一般民眾通常因認為票據即是與支票尺寸相仿之單張,並未預期會有與契約大小相同(約為A4紙張大小)之票據,加上習於僅在業務人員標註簽名處簽名而未留意簽署文件之內容,遂一時不察,簽名擔負本票責任,而債務人往往僅因未按時支付契約款項,即面臨除原契約所購的物品將遭取回外,其餘財產亦同遭強制執行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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