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作為民間商業往來工具,依據《票據法》,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但多年來遭到暴力討債集團濫用,部分不肖雇主甚至逼迫外勞簽訂本票以防止逃跑,有鑑於此,監察院2年前糾正金管會,金管會17日公布《票據法》修正案,將裁定的申請對象限縮為金融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或執票人為金融機構之本票,金管會表示,由於本票在民間商業上使用範圍廣泛,為避免影響本票持票人權益,在《票據法》尚未完成修法以前,已簽發之本票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據監察院統計,每年警察機關破獲涉及本票案件超過1000件,嫌疑犯超過2000人,涉案類型以放高利貸重利罪最多,詐欺罪次之,其他還有恐嚇罪、偽造文書印文罪、擄人勒贖罪等,顯見本票已成為刑事犯罪工具。
目前《票據法》第123條關於本票裁定規定在台灣已實施逾50年,為我國獨創制度,如今本票甚至成為雇主防止新進員工跳槽的工具,最近媒體報導,壢新醫院就傳出逼迫新進醫師簽訂本票,還有替代役男被長照機構逼迫簽訂本票的離譜案例,在在凸顯出本票制度的漏洞。
一般本票最快可在3個月內強制執行,因為一旦債務人無異議,法官一裁定,債權人就可強制執行。但若是沒有裁定制度,就要進入一般訴訟程序,那麼快則半年、慢則1到2年才可執行債權。
銀行局副局長呂蕙蓉表示,在監察院糾正金管會後,銀行局針對《票據法》曾擬定一個修正版本,但因為本票裁定制度牽涉範圍廣泛,後來行政院方面要求重新擬定,今天公布的修正版本,針對金融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或執票人為金融機構之本票,仍可透過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方式,確保其債權。但金融機構以外之民間本票債權,則必須透過民事訴訟方式確保債權。
呂蕙蓉表示,金融機構擔任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多半為企業簽發之商業本票,執票人為金融機構之本票,適用的金融機構除了包括銀行業、農業金庫、農漁會、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另外實收資本額在2億元以上、且已加入同業公會並聲明遵循同業公會自律規範之融資性租賃公司,其本票債權也適用現有法院裁定規定。呂蕙蓉表示,2億以上租賃公司,目前有30多家。
呂蕙蓉表示,目前一般民間使用的本票,多半在文具店都可以買到,並非由金融機構開發,這些非由金融機構開發之本票,未來僅能透過民事訴訟確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