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慶元觀點:追訴退休樞機主教陳日君,港區國安法株連無辜

2022-05-16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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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遭控涉違《港區國安法》,由左至右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AP)

香港「612人道支援基金」信託人遭控涉違《港區國安法》,由左至右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AP)

日前,就在中共支持的香港特首參選人李家超以超過99%的超高得票率當選香港下屆特首後,港府突然援引港區國安法第29條,逮捕高齡90歲的退休樞機主教陳日君,引發港府進一步限縮言論及政治自由的疑慮,也為梵諦岡與中共建交,帶來一道陰霾;我國與梵諦岡脆弱的外交關係,或許也因此可再苟延殘喘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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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港府這次的逮捕行動在法治上根本疑點重重。如上所述,港府這次是援引對岸人大(跳過香港特區立法會)直接制定的「港區國安法」第29條將陳日君樞機主教予以逮捕;中共當局能否跳過香港立法會直接制定港區國安法,架空香港自治,法治上本已不無疑義。

具體而言,港府主張陳日君樞機主教是「612人道支援基金」的信託人,而612人道支援基金為反送中運動中受傷、被捕的人士提供了法律、醫療等相關援助,而反送中運動是勾結境外勢力的運動,所以陳日君樞機主教就涉嫌「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個邏輯更顯得「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擔任一個人道基金的信託人,只因這個基金對於政治運動的參與者提供法律、醫療等相關扶助,就構成「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那媒體報導他們的主張,不也可能構成犯罪?會不會株連果廣?

仔細檢視港區國安法第29條的條文,可以發現,條文內容對於「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定義本來就流於空泛,形同給予行政機關一張空白支票,允許政府可以濫權追訴人民。尤其,第29條第1款第2目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就使得任何人只要反對港府的法律或政策,一旦涉及任何外國因素,就有可能觸法。舉例言之,如果境外銀行對於港府的金融政策有意見,並且試圖遊說港區立法會予以抵制,在港府的解釋下,就有可能是對於「政策進行嚴正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並且予以訴追。這顯然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所應有的法律規範,並且有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嫌疑。

回顧反送中運動的本質,就是香港民眾對於「送中法案」(犯罪嫌疑人可被移送至中國大陸審判)透過遊行、抗議等方式,對港府表示反對。港府無能化解公眾的疑慮,才導致整個行動逐步轉為激烈抗爭。不論是參與行動本身,或是對參與行動的民眾提供醫療、法律服務等人道扶助,都應該受到香港基本法的保障,而不是蠻橫地將這些資助醫療、法律服務的基金信託人,也扣上妨害國家安全共犯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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