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雖然在憲法文獻中,從白人的財產變為自由人,也變為擁有權利的合法公民,但在現實社會中,這些身分的轉換卻祇維持了極為短暫的時間就又變回原樣。「重建時期」(一八六六到一八七七年)結束,聯邦軍隊從南方各州撤軍後,白人種族主義殘存的餘火又在南方各地熊熊燃起,所謂的《吉姆克勞法案》(Jim Crow Act)幾乎無州無之,各式各樣歧視黑人的法律建構出比〈史考特案〉更虛偽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制度,而且,不但州的單行法律凌駕了聯邦的憲法修正案,甚至聯邦最高法院也在一八九六年的〈普利西訴佛古森案〉(Plessy v.Ferguson)中,也判決路易斯安那等州通過在公共車輛上隔離白人與黑人的法律並不違憲;自此以後,將近有六十多年的時間,only for white(僅限白人)的標誌牌,多到就像參差錯列的交通號誌牌一樣,在餐廳、學校、車站、劇院、圖書館與住宅區隨處可見,種族歧視不但合憲化、合法化,而且公開化;可見隔離是真,平等卻假。
(當年美國隨處可見黑白分明的標誌。)
直到一九五四年,堪薩斯州一個小鎮裡名叫布朗(Oliver Brown)的黑人牧師,才讓歷史又出現了一次轉折。他因為女兒不能進白人學校就讀,一狀告進法院控訴鎮公所教育委員會違憲,但地方法院卻判決他敗訴,布朗不服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這場改變歷史的訴訟(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在日後成為大法官的知名黑人民權律師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的雄辯之下,以及以開明進步著稱的首席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的強力主導之下,九位大法官最後全數同意判決學校的隔離制度違憲;反對隔離的人以「這一天將留名青史」來形容這項判決,擁護隔離的人卻稱這一天是「黑色的星期一」。
但歷史的腳步卻總是進一步又退兩步。〈布朗案〉判決後隔年(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一日,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一位在紡織廠工作的四十二歲女工帕克絲(Rosa Parks),因為在公車上拒絕讓座給白人而被警察逮捕,可見〈布朗案〉的憲法規範效應仍然不及於公車;民權運動組織於是決定發動大罷乘運動,抵制當地的巴士公司,領導這場長達三百八十一天運動的人就是金恩博士,當年他才二十六歲,這是他在民權運動展露頭角的開始,帕克絲也因為這場運動而被人稱譽為「民權第一夫人」。
蒙哥馬利大罷乘運動是民權運動的一個新起點,從此以後堂堂溪水出前村,從此以後大江東流擋不住。一九六0年,洶湧江水沖進北卡羅萊納州,民權組織發動大規模「入座運動」,抵制餐廳拒絕黑人進入用餐,並且無懼警察逮捕,揚言「讓我們把監獄填滿」;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滔滔江水再沖向首都,二十五萬人進軍華府,他們呼喊禁止種族歧視的聲音響徹雲霄,金恩那篇「我有一個夢」的演說至今仍在林肯紀念堂內迴響不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