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自治的輓歌》「蔡董投管董」有法律疑慮?學者:遴選決定沒有理由被推翻

2018-05-03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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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淳文也解釋,目前填寫資料的欄位規範相當模糊,「如果我跟某人以前分別是是國小家長會會長、副會長,以前都很熟,那要不要揭露?」此外,大學校長候選人是「被推薦」,能夠在他被人推薦上去後,再問他為什麼自己不把經歷寫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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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淳文也從心態的角度指出,假設是他要填自己的資料,大概不會填小學當過家長會副會長,或什麼社區管委會召集人,因為這些經歷都跟校長無關,會填的大概是得過什麼學術大獎或成就,但話說到此他也強調,自己不敢亂去臆測別人的心裡是怎麼想。

「教部駁回決議 認為遴委會沒做決定權力」

談完資訊揭露,講座主題接著來到利益迴避,在此陳淳文首先界定,迴避所要避免的利益衝突,分為金錢、商業上的實際利益,以及情感或派系的精神利益,而重點是「迴避對象必須是有權力做決定的主體」,他並反問,遴選委員會有做成決定的權力嗎?

什麼叫做成決定?陳淳文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是機關有權做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等,「就是校長選出來,我公告出去就生效,這個就是行政決議,一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假若遴委會是如此,就必須迴避,然而教育部能駁回遴委會決議的行為,則是認為遴委會沒有做成決定的權力。

陳淳文接著談起需要迴避的情況,一者是包含夫妻、兄弟等法定事由的主動迴避,但同事關係不是法定事由,獨董關係也非法定事由,現在教育部有打算要修法,把獨董也列入法定事由,但如果現在修法是對的,就代表這之前的事情是對的。

第二種類型,則是「經申請被動迴避」,陳淳文解釋,就是非法定事由,如此就要有具體事實,而且要足以認定執行職務有偏頗者。

陳淳文接著解釋起迴避類型,首先是實際商業利益的迴避,根據《仲裁法》第15條,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仲裁人應即告知當事人。假設有一個遴選委員有迴避的關係,依據《仲裁法》是要告知當事人,但遴選辦法沒有這樣規定。

「不是他好像被懷疑,就必須要走人」

再者便是精神利益的迴避,陳淳文說明,根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遴選委員有不得擔任委員的事由發生時,是「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議後,解除委員職務」,是要當事人提出,並經過遴委會開會討論才能的,「不是他好像被懷疑,他自己就必須要走人。」

而陳淳文更表示,所有遴選委員在1月31日重新開會時,都已經知道某委員與某候選人有關係,為何還是決定不改變?對此陳認為,因為遴委會裡可能有迴避程序的專家,本著學術良知告訴其他委員,這整個遴選決定沒有被推翻的理由。陳接著也話鋒一轉向台下學生說,「你們可以自己猜猜看,這個專家是誰?」

教育部27日的法律意見書中指出,管中閔身兼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跟薪酬委員,有權決定遴選委員、台哥大副董蔡明興的薪資。有學生依此提問,這是否不構成迴避事由?對此陳淳文解釋,遴選會裡院長跟副院長是什麼關係?院長能不能規定副院長的薪資、能不能當副院長的遴選委員?遴選委員會跟候選人間,很多人都有如同事、互相認識等不同關係,最重要是遴委會只列出親屬、師生2種關係要迴避,也就是說其他關係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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